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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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17〕5号)和《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创新、科技计划实施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的原则。相关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方案、绩效评价等对外公开(涉密事项除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聚焦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关键产品目标和重大产业化目标,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重点研发计划。围绕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技术需求,以解决社会公益性技术创新和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培育新兴产业为目标,重点支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国际科技合作领域新产品、新设备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集成创新。
(三)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以市场为导向,根据行业、企业、区域技术创新活动需求,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民生领域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及适用技术示范推广。
(四)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重点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条件保障;支持引进、培养高水平科技领军人才、优秀团队和创新创业人才。
(五)知识产权计划。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根据科研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前补助是指按竞争方式立项并核定预算,按进度拨付资金;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并按规定程序安排预算、下达指标、拨付资金。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编制资金决算,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确定支持项目,并按规定时间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提交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按照项目任务书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确需继续安排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服务机构、评审和咨询专家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记录,建立不良信用名单。
第二十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虚报经费预算套取专项资金;
(二)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
(三)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政策及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科技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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