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研究拟制了《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31日17:00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liqing01@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和电话: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022-58832963。
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支撑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科技人才,企业规模实力强,拥有较强的技术积累,受到市场认可的高质量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区科技行政部门开展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评价为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天津市注册3年以上(按截至上一年的12月31日计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企业是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五)企业拥有院士(团队),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天津市领军人才(团队),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前十完成人、省部级科技奖前五完成人等技术人才(团队)等;
(六)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或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
(七)企业科技创新量化积分不低于30分,企业科技创新量化积分规则如下: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II类知识产权,计1分,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I类知识产权,计5分,累计积分(以下同),其中,II类知识产权累计分值不超过10分;
2.企业获得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计100分、50分、40分;企业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45分、30分、20分、5分。科技奖励排名分值比例按以下标准计算:排名第一,100%;排名第二,90%;排名第三,80%,以此类推,排名第十及以上,10%;
3.企业获得1项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30分、20分、10分、5分;企业获得1项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10分、5分、2分;
4.企业拥有经认定的1个国家级研发机构,计45分,企业拥有经认定的1个省部级研发机构,计30分;
5.企业参与制定1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分别计60分、45分、30分、15分、5分、5分。标准起草单位排名分值比例按以下标准计算:排名第一,100%;排名第二,90%;排名第三,80%,以此类推,排名第十及以上,10%;
6.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1项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计10分,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1项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计5分。
第五条 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有关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营业收入、研发经费、利润等以企业纳税数据为准。
(二)企业研发经费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归集。
(三)平均研发投入强度指企业参与申报评价当年之前的若干年度研发经费之和占同期营业收入之和的百分比。
(四)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I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II类评价。国家级水产新品种、Ⅲ类医疗器械注册参照I类知识产权评价。
(五)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指由国家部(委)牵头组织的比赛。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办、局)牵头组织的比赛。
(六)高新技术企业指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的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参照省部级科技奖励开展评价,其中,不设奖励等级的参照省部级一等奖开展评价。
(八)国家级和省部级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
(九)企业参加制定国际标准指企业参与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企业参加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指企业参加制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并已发布的相关标准;企业参加制定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指企业参加制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并已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公开的相关标准。
(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是指在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评价流程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建设“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评价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评价服务系统)。
第七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申报条件自主评价是否符合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评价服务系统注册登记,在线填报相应的《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评价申报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价申报表》)。
各区科技行政部门对企业填报的《评价申报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在评价服务系统上通知企业补正;形式审查通过的,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各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的《评价申报表》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上退回企业补正。
《评价申报表》通过审核的,市科技局组织对企业开展现场调查。未通过现场调查的,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上将《评价申报表》退回企业补正;通过现场调查的,市科技局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市科技局在政务网发布公告,赋予“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并印发证书。
第八条 登记编号实行动态管理,自公告之日起至第六年5月31日前有效。证书有效期与登记编号有效期一致。
第九条 登记编号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继续按照本办法参加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程序办理,取得新的登记编号和证书。
第十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服务系统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入库企业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利润、科技创新量化积分等情况开展综合评分。
第十二条 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应在登记编号有效期内每个年度的9月30日前通过评价服务系统对《评价申报表》进行更新。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更新信息的,取消其相应入库登记编号和证书。
第四章 支持办法
第十三条 支持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整合有优势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共同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定向委托创新联合体梳理“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形成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清单。可定向委托创新联合体承担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共同开展联合攻关。
第十四条 对首次通过评价的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牵头或参与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支持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的优秀科技人才申报国家级人才计划;支持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申报天津市顶尖科学家工作室项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参加评价的企业应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弄虚作假,并承诺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通过评价的企业,市科技局将其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按照诚信管理相关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局撤销其登记编号并在政务网发布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发生严重违法失信的。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科技行政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科技行政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被查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件: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评价申报表
附件
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评价申报表
系统填报号:
一、评价信息填报承诺书:
本企业了解高质量科技企业评价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结构和流程,自愿参加高质量科技企业评价工作,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在“天津市高质量科技企业评价服务系统”中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2.愿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及时获得相关通知信息,并承诺按要求通过系统完成评价材料的上报工作。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二、企业基本信息表(必填)
企业名称 |
|
注册日期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企业注册地址 |
天津市 区 |
||||||||
企业实际经营地址 |
天津市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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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
行业代码 |
|
||||||
企业注册类型 |
|
企业注册类型代码 |
|
||||||
企业性质 |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外资企业 |
||||||||
是否有股权融资需求 |
□ 是 □ 否 |
是否有银行贷款需求 |
□ 是 □ 否 |
||||||
是否股改上市 |
£已上市挂牌 □已股改未上市 £未股改有上市意愿 □未股改无上市意愿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手机 |
|
电话 |
|
|||
联系人 |
姓名 |
|
手机 |
|
电话 |
|
|||
企业电子邮箱 |
|
||||||||
企业简介 |
(500字以内) |
注1.行业代码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对照企业实际主营业务范围,填写代码中小类四位数字即可。“评价服务系统”已经设计成选择项。
2.企业注册类型依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11〕99号)公布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中的“企业(机构)类型代码表(工商总局)”列选择填写。“评价服务系统”已经设计成选择项。
3.请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等扫描件佐证材料。
三、企业自评表(必填)
基本准入条件判定(评价通过条件) |
企业自评 |
|||
指标1:注册地 |
企业在天津辖区内注册且注册时间3年以上(含)(按截至上一年的12月31日计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 符合 □ 不符合 |
||
指标2:企业信用 |
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
□ 符合 □ 不符合 |
||
指标3: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
企业是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
□ 符合 □ 不符合 |
||
指标4:营业收入 |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
□ 符合 □ 不符合 |
||
指标5:研发投入强度指标 |
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或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 |
□ 符合 □ 不符合 |
||
指标6:人才和团队 |
企业拥有院士(团队),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天津市领军人才(团队),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前十完成人、省部级科技奖前五完成人等技术人才(团队) |
□ 符合 □ 不符合 |
||
指标7:科技创新量化积分 |
企业科技创新量化积分不低于30分 |
□ 符合 □ 不符合 |
||
科技创新量化积分 |
数量 |
单项分 |
得分 |
|
知识产权情况 |
拥有有效期内的I类知识产权 |
|
5 |
|
拥有有效期内的II类知识产权(累计分值不超过10分) |
|
1 |
|
|
科技奖励情况 |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特等奖 |
|
100 |
|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 |
|
50 |
|
|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 |
|
40 |
|
|
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特等奖 |
|
45 |
|
|
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 |
|
30 |
|
|
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 |
|
20 |
|
|
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 |
|
5 |
|
|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 |
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 |
|
30 |
|
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 |
|
20 |
|
|
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 |
|
10 |
|
|
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 |
|
5 |
|
|
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 |
|
10 |
|
|
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 |
|
5 |
|
|
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 |
|
2 |
|
|
研发机构情况 |
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 |
|
45 |
|
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研发机构 |
|
30 |
|
|
制定标准情况 |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
|
60 |
|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
|
45 |
|
|
参与制定行业标准 |
|
30 |
|
|
参与制定地方标准 |
|
15 |
|
|
参与制定团体标准 |
|
5 |
|
|
参与制定企业标准 |
|
5 |
|
|
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
|
10 |
|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
|
5 |
|
|
总 分 |
|
注:1.请上传信用中国查询结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pdf格式文件。
2.科技奖励排名分值比例按以下标准计算:排名第一,100%;排名第二,90%;排名第三,80%,以此类推,排名第十及以上,10%。科技奖励细化分值情况请填写在《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情况表》。
3.标准起草单位排名分值比例按以下标准计算:排名第一,100%;排名第二,90%;排名第三,80%,以此类推,排名第十及以上,10%。标准细化分值情况请填写在《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情况表》。
四、企业主要数据表(必填)
前第三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
前第三年度研发费用(万元) |
|
前第二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
前第二年度研发费用(万元) |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
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万元) |
|
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数据(%) |
|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数据(%) |
|
上一年度期初资产总额(万元) |
|
上一年度期末资产总额(万元) |
|
上一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
|
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万元) |
|
注:1.请分别上传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2.请上传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五、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必填)
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数量(件) |
Ⅰ类知识产权数量: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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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
|
植物新品种 |
|
||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
|
国家级水产新品种 |
|
||
国家新药 |
|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
|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
Ⅲ类医疗器械注册 |
|
||
Ⅱ类知识产权数量: 件 |
|||||
实用新型专利 |
|
外观设计专利 |
|
||
软件著作权 |
|
|
|
||
序号 |
知识产权名称 |
种类 |
授权日期 |
授权号 |
获得方式 |
|
|
|
|
|
|
|
|
|
|
|
|
注:请上传佐证材料。
六、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情况表
序号 |
奖励成果名称 |
奖励名称 |
奖励排名 |
量化基准分 |
排名分值比例 |
量化分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注:1.请上传佐证材料。
2.科技奖励排名分值比例按以下标准计算:排名第一,100%;排名第二,90%;排名第三,80%,以此类推,排名第十及以上,10%。科技奖励量化基准分见《企业自评表》。
七、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表
大赛名称 |
大赛级别 |
大赛牵头组织部门 |
获奖项目名称 |
获奖成绩 |
|
国家级 |
|
|
|
|
省级 |
|
|
|
注:请上传佐证材料。
八、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情况表
序号 |
研发机构名称 |
研发机构级别 |
证明文件名称 |
|
|
□国家级 □省部级 |
|
|
|
□国家级 □省部级 |
|
注:请上传佐证材料。
九、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情况表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级别 |
标准编号 |
起草单位排名 |
量化基准分 |
排名分值比例 |
量化分 |
合计 |
|
||||||
|
|
□国际 □国家 □行业 □地方 □团体 □企业 |
|
|
|
|
|
|
|
□国际 □国家 □行业 □地方 □团体 □企业 |
|
|
|
|
|
注:1.请上传佐证材料。
2.标准起草单位排名分值比例按以下标准计算:排名第一,100%;排名第二,90%;排名第三,80%,以此类推,排名第十及以上,10%。标准量化基准分见《企业自评表》。
十、企业拥有的领军人才(团队)情况
领军人才姓名 |
领军人才类别 |
职务/职称 |
在企业任职岗位 |
|
|
|
|
|
|
|
|
|
|
|
|
注:企业上传拥有的领军人才(团队)情况佐证材料。
十一、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情况表
序号 |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名称 |
立项部门 |
立项年份 |
实施状态 |
|
|
|
|
|
|
|
|
|
|
注:项目实施状态为已完成、未完成。请上传佐证材料。
十二、企业拥有的有效期内的有关资质情况表
资质名称 |
证书编号(或佐证文件) |
资质有效期至 |
例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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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
|
质量认证资质等 |
|
|
|
|
|
注:企业根据自身资质情况选填并上传佐证材料。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相关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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