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告
关于开展首批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园区:
根据《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发成区2024〔89〕号),省科技厅开展首批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方向
申报对象: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
申报方向:鼓励聚焦盐湖化工、清洁能源、新材料、绿色算力、高原农牧业等领域,重点围绕镁基功能材料、锂电池材料、轻金属合金、锂资源高效利用等方向。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园区(含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等能够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资源集聚区;
2.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规范、健全,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
3.园区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近三年内设有稳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推动区内企业进行一定数量的优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4.具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上年度登记技术转让、许可、开发合同成交额不低于5000万元;
5.园区还需拥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投融资、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训等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型企业,市场竞争力强;
6.科技成果转化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或行业发展。
(二)申报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两年,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具有必要的中试验证设备、场地条件。具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对外服务的意愿,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4.拥有与对外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
5.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服务,示范引领作用突出。
三、有关说明
(一)申报省级中试基地,需已建成并投入运行,并提供依托单位营业执照;
(二)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供设立园区的相关批复文件;
(三)请各单位认真填报《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支撑材料,由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于2024年11月12日前将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同时将电子版材料(word及盖章PDF版)发送至邮箱;
(四)纳入管理序列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按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管理,列入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永庆 温紫阳
联系电话:0971-8249950(传真) 8258364
电子邮箱:qhkjtcqc@163.com
报送地址:青海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55号三层 备案号: 机关备案号:京ICP备18017719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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