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告
黑龙江关于申报2024年省重点研发计划定向委托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创新策源功能,以前沿技术突破引领未来产业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黑科规﹝2024﹞5号),省科技厅联合相关科研单位共同编制了2024年省重点研发计划定向委托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获得2023年度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提升奖励的科研单位,以及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科研团队等。今年定向委托专项项目根据任务来源分为研发投入奖励、国家项目后续支持、省重点任务3个类别。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良好、管理规范、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2.申报和参与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均应在本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算研发费用。
3.鼓励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成果应用方明确的,应联合省内合作企业联合申报,且承诺提供的配套资金与申请省拨经费比例不低于1:1。
(二)项目负责人和团队
1.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研发投入奖励类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在50周岁以下,国家项目后续支持和省重点任务类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在55周岁以下;团队中40岁以下科研人员不低于团队总人数50%。鼓励青年科技人才跨学科、跨领域组建团队。
2.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申请和承担的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最多2项,但不能为同类别项目;作为项目成员最多可同时参与2项。当年执行期满且已履行完相关程序待会议验收的项目不计入统计范围。
4.受聘于我省科研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等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我省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5.“国家项目后续支持”类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以科技部共享的我省2020年以来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名单为准(不含科技助力经济项目)。要求项目相关成果须在我省应用,且从未获得过其他各类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部省联动项目等支持,且项目团队前3名科研人员过去3年(2021-2024年9月)承担横向课题或“五技合同”收入累计到账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可依托该成果自行设计后续研究方向及内容,由高校院所牵头与省内企业联合申报“国家项目后续支持”类项目。如国家项目(课题)负责人不符合限项要求或自愿放弃,可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委托书,委托国家项目(课题)的团队骨干或技术负责人进行申报,委托书格式自拟,与国家项目(课题)合同书(包含成员页)一并作为附件上传。
(三)技术成熟度、先进性、创新性
省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技术成熟度3-5级的项目。项目完成时技术成熟度(见附件2)应有3级以上提高,达到6-9级。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申报书中,按照要求对现有及完成时技术成熟度指标进行具体分析、如实阐述。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技术成熟度、先进性、创新性等情况进行评审,对技术成熟度不符或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内领先的项目不予支持或降低支持资金。
(四)经费额度和实施期限
根据项目评审和年度预算情况确定支持额度,原则上经费额度在60-120万元之间。申报单位要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如实申报,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实施期可根据技术成熟度、项目难易度等提出,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项目研究内容与绩效目标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自身实力、项目内容与技术、经济指标。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指标转化生成项目合同书,无正当合理依据的不予修改调整。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项目申报人及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目标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高度重视、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中与绩效指标相关的数据。项目申报书及附件将作为后续项目审查、评审和考核的依据。
三、申报流程和时限
项目申报人登录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111.41.51.120:8180/pmshlj/default.html),进入首页上方“科技项目”,选择“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定向委托)”,点击“在线办理”,填写申报书,上传经费预算书、联合申报协议、经费匹配承诺书、诚信承诺书等附件材料,提交至申报单位。经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到省科技厅。
申报系统将于2024年10月12日9:00时开放填报,申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10月22日17:00时,推荐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17:00时。请申报、推荐单位分别及时完成有关工作。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
(二)为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便于科研人员集中精力开展项目研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选聘科研助理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科研助理相关经费支出,可按规定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中支出。
(三)申报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实施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四)推荐单位应积极组织有关主体申报项目,切实履行推荐责任,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等内容,严把推荐关。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等,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一)业务指导
省科技厅科技一处:0451-82628379
省科技厅科技二处:0451-82628482
省科技厅科技三处:0451-82628292
(二)综合服务
省科技厅重大任务与前沿技术处:0451-82801944
(三)技术支持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0451-58688095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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