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豫科〔2024〕120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规范、提升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平,制定了《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提升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创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程技术中心主要依托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机构建设,旨在强化我省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产业创新发展水平、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是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遵循“聚焦产业、择优布局、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建设原则,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研究,制(修)订产业技术行业标准,开发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辐射带动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推动产业创新驱动发展。
(二)注重开放式创新,综合运用省内外各类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合作和交流,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提供协同创新研发平台,加速技术与成果的转移转化。
(三)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培养集聚产业创新的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开展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加快形成创新人才外溢效应,为企业和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省工程技术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建设指导和运行管理服务,加强对主管部门的指导督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及有关产业发展政策,促进省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二)负责省工程技术中心的布局建设与认定、考核评估、撤销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审批。
(三)指导省工程技术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并予以监督督促。
第五条 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是省工程技术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发展政策,支持省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
(二)指导督促依托单位加强对省工程技术中心的日常运行和建设管理。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省工程技术中心的工作检查、考核评估和运行管理。
(三)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出台相关政策给予支持,促进省工程技术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省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申报承诺的基础条件建设及经费支持,为省工程技术中心提供必要的资金、场地、人员、政策和物资等保障,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中心建设顺利进行。
(二)完善省工程技术中心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费及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解决省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并予以监督。
(三)推荐省工程技术中心主任、专家(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专家委员会)主任和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提出省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及规划、组织架构和人员安排等。
第三章 认定建设
第七条 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和建设需求,开展申请认定建设工作。申请认定省工程技术中心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注册登记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河南省内。
(二)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药品注册证书等),研发技术水平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
(三)管理机构健全,开放交流、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制度机制完善,人才凝聚力较强,研发投入保障有力。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必要的检测、分析等仪器设备总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场地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
(五)稳定充足的研发投入保障,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团队,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成效。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位于县域企业可适当降低到3000万元),且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研发投入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研发投入比例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完善、人员不低于30人,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60%,中级技术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30%。成果成效:近三年取得本行业(领域)6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药品注册证书等)。
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应与省内相关领域重点企业联合申报,且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近三年年度研发投入支持经费平均不低于300万元。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完善、人员不低于30人,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30%。成果成效:近三年,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丰富经验及良好业绩,年度服务企业5家以上;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20项,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10项,自主获得的与申报省工程技术中心技术领域相关的知识产权成果(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药品注册证书等)不少于12项。
(六)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相关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开展申报,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审核推荐,省科技厅会同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依据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省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省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须是本领域(行业)拥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省内高层次领军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省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实行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条件成熟的省工程技术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条 应设立由行业的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产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省工程技术研究、咨询、决策和研发计划审定等,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面向本行业发展需求和创新趋势,吸引高水平人才和团队,强化产学研合作,深入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提升行业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合作;促进重大成果转化,发挥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增强科技成果对外转移转化能力。
第十三条 实行开放共享服务,积极向社会公众开放,宣传创新进展,承接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等委托服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网络平台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并纳入绩效评估体系。
第十四条 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和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的1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建设情况和当年工作计划,经由专家委员会和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作为后期考核评估的主要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省工程技术中心更名、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或研究方向变更调整等,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复。省工程技术中心主任更换、专家委员会换届等事项,由依托单位形成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省工程技术中心进行定期评估,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重点评估周期内的运行情况、研发条件、科研能力、产学研合作以及建设成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见附件。
第十八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鼓励主管部门给予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直接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一)因严重违法或存在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清单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或因学术诚信、绩效评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
(三)无故不参加定期评估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省工程技术中心无法持续运行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工程技术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南省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enan Province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值 |
建设条件 |
15% |
1.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及研发场地 |
5 |
2.科研仪器设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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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的规章制度 |
5 |
||
运行情况 |
15% |
4.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 |
5 |
5.专家委员会会议、决策执行情况 |
5 |
||
6.服务行业(企业)情况 |
5 |
||
科研能力 |
40% |
7.人才队伍配置与教育培养(引进) |
7 |
8.研发投入 |
6 |
||
9.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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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科技奖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 |
7 |
||
11.自主知识产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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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 |
15% |
12.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情况 |
5 |
13.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升行业创新能力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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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共享、服务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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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成效 |
15% |
15.成果转化、产业化 |
5 |
16.孵化企业(上市企业)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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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助推企业(行业)发展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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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特色 |
10% |
18.体制机制上创新 |
5 |
19.技术研发上创新 |
5 |
指标解释:
1. 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及研发场地:指工程技术中心拥有的相对独立用于科研开发的办公用房、试验场地等。
2. 科研仪器设备:指工程技术中心拥有的开展技术研发活动所必要的检验、检测、分析测试等仪器设备。
3. 完善的规章制度:指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4. 相对独立人财物管理:指工程技术中心作为非独立法人在依托单位内实行的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即科研研发用人的调度使用、财务经费账户单列、科研仪器设施设备自由支配等。
5. 专家委员会会议、决策执行情况:专家委员会研究、决策的发展战略的执行年度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等。
6. 服务行业(企业):指工程技术中心研究方向契合行业发展,为行业(领域)企业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解决企业技术难题等情况。
7. 人才队伍配置与教育培养(引进):指中心的研发人才队伍结构梯次配备,固定研发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博士、硕士学位以上人员符合规定。建有有效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集聚产业创新的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增加),为企业和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8. 研发投入:指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包括财政投入(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支持经费)、依托单位投入、依托单位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获得收入的再投入等。
9. 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指牵头或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项目、省级科技项目的数量、级别、经费额及项目完成情况等。
10. 科技奖及创新创业大赛奖: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及国家、省(部)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不含优秀组织奖等类似奖)等。
11. 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指工程技术中心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量;动植物新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有效期内的药品注册证书等。
12. 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情况:指工程技术中心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合作和交流,注重运用省内外各类创新资源,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提供协同创新研发平台,加速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等。与企业互动交流情况:指工程技术中心通过与企业(行业)互动交流,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解决企业技术所需、促进企业发展情况。
13. 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升行业创新能力:指开展在行业(领域)广泛应用、对整个或多个产业形成瓶颈制约作用的技术研发,从而对区域内行业创新能力影响(产业链的拉链延链、产品增加及附加值提升、区域经济彰显力提升)。
14.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共享、服务情况: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网络平台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15. 成果转化产业化:指工程技术中心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及产品产业化情况。
16. 孵化企业:通过成果转化、产业化孵化成企业数,孵化出上市企业数。
17. 助推企业(行业)发展:指通过技术开发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辐射带动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销售收入提升、税收增加、规模发展),推动产业的创新驱动发展。
18. 体制机制创新上创新。
19. 技术研发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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