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首页 >
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纳入福建省经信委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其中,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闽财金〔2016〕41号)执行;福建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财金〔2015〕38号)执行。
中小微企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各设区市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促进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突破制约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省经信委拨付下达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省经信委负责项目的组织、审核,以及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组织审核,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省经信委应加强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形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
(二)培育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三)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四)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五)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提升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
(六)配套国家相关扶持资金使用;
(七)支持其他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办法。根据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竞争性分配法等。
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法。竞争性分配法是指通过竞争性答辩、专家评审确定试点示范单位或地区的方法。
第九条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由省经信委明确目标任务、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采取项目分配法、竞争性分配法的资金,由省经信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时限等内容。省经信委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审等,并根据审核、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方案商省财政厅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在收到省经信委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各地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并在收到省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3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将资金落实至具体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经信委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经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55号三层 备案号: 机关备案号:京ICP备18017719号-1
CORPYRIGHT © 2024 国研信达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天润顺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