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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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精神,切实改善我省科研事业单位基础条件, 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同时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青海省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用于我省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改善科研基础条件、提升科研能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
(一)统筹规划。科研单位应当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情况,编制本单位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三年滚动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建立统一的专项资金项目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重点突出。以改善科技基础条件为着力点,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区分轻重缓急,科学配置资金,优先支持存量资源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够实现开放共享、预期效益好的项目。
(三)注重绩效。项目实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绩效评价好的单位择优扶持;对项目绩效评价差的单位,暂不支持新的项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开展科研活动所需的房屋建筑物、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及科研设备购置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仅可用维修改造过程中涉及人工费用,不可用于发放研究生费用等)、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等。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汇总编制本单位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并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原则上前两年规划内容不得调整。
(二)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于每年第四季度,按照《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任务部署,根据调研结果和项目申报单位三年滚动规划,凝练并发布下一年度科技专项申报指南。
(三)项目单位按申报指南和规定填写年度《青海省科研事业单位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项申报书》。
(四)项目单位按申报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编制本单位年度《青海省科研事业单位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项项目推荐表》,并根据项目填报《青海省科研事业单位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按照项目指南规定时间,将推荐表、《申报书》及申报文件报送省科技厅。
(五)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报送的项目内容、绩效目标等进行评审。
第八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结合项目单位的业务领域和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需求,以及项目评审结论,根据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情况确定支持并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对项目申报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并与省科技厅签订《青海省科研事业单位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项项目合同书》。
第十条 项目单位须根据批复预算和建设内容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和签订的合同书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和预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正式文件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拔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合同书》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并于项目合同到期后开展自评工作,将自评材料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项目合同到期3个月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结余资金参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后,应对项目单位做出收回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予支持建设专项项目的处罚,将相关责任人列入科研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项目自评报告的。
(五)存在挤占、挪用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六)对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未能在规定整改时限内完成的。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须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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