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告
2024年新疆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产业化,根据《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5号),经与自治区财政厅协商,决定开展2024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
聚焦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和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群完善,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效益显著的重大投资项目,加快培育一批新的经济增长引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二)新模式新业态应用项目
聚焦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运用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环节,推动建设数字化生产线、数字车间、智能绿色工厂和智慧供应链,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和资源能源消耗,增强产业链竞争力和产业安全健康发展,推动产业强基增效和转型升级,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三)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认定和奖励项目
聚焦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推动产业加快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当年或上一年度认定、未获奖励的“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中,促进经济增长作用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具有优势特色的重点产品给予奖励。奖励数量根据专项资金情况和产品推广情况择优确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新疆境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产权明晰,守法经营。
2.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3.项目申报单位应拥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具备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项目申报单位已完成历年承担的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验收。截至申报受理结束日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新项目。
(二)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
1.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及规划、《自治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8〕166号)、《自治区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新政办发〔2023〕72号),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对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宿舍、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投资),已开工建设并完成总投资的60%以上,在2024年建成投产,或2024年竣工并在2025年第一季度投产的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投产的项目不在申报之列。
(三)新模式新业态应用项目
1.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及规划,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对生产流程、关键环节等进行智能化改造,建设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着力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2.项目利用的关键设备和技术,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推动智能化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3.项目与智能化改造相关的生产性设备和相应信息化建设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已开工建设并完成总投资的60%以上,在2024年建成投产,或2024年竣工并在2025年第一季度投产的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投产的项目不在申报之列。
(四)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认定和奖励项目
认定和奖励工作分两步开展:一是企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2024年申请认定工作与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同时进行。二是工信厅根据当年认定的,以及上一年度已经认定但未获奖励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市场推广应用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研究确定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所在地(州、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对应申报项目类别,按照附件中申报书模板(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详见附件1,新模式新业态应用项目详见附件2,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认定详见附件3)的要求递交申报材料。
(二)各地(州、市)工信局做好指导审核工作,严把项目申报材料质量,按照附件中汇总表模板(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详见附件4、新模式新业态应用项目详见附件5、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认定和奖励项目详见附件6)的格式汇总后,将推荐意见、申报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自治区工信厅科技质量处(电子版发至邮箱:xjjxwkzc@163.com)。中央和区直属企业可直接报送至工信厅科技质量处。
(三)各地(州、市)原则上限报5个项目(不含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各地(州、市)工信局要严格把关,组织推荐申报最好的项目。截至项目组织申报时,仍未将2023年及以前年度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地州不得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3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3:2024年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认定申 报 书
附件6:2024年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认定和奖励项目汇总表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2月4日
(联系人:万嘉钰;联系电话:0991-280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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