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告
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整合力量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推动教科人、产学研、研用奖一体贯通,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我厅起草了《全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意见建议请于2月26日前反馈我厅,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其他单位逾期未书面反馈视同无意见。
联系人:周锦红,电话:0571-87054022。
附件:1.全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2月6日
附件1
全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高能级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整合力量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推动教科人、产学研、研用奖一体贯通,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促进我省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为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产业导向、稳定支持、定期评价、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鼓励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共建技术研究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技术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技术研究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技术研究中心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和推进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技术研究中心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技术研究中心的配套支持措施,配合省科技厅开展技术研究中心考核评价。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属技术研究中心的日常管理,保障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人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二)聘任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配合开展技术研究中心申报、考核评价以及检查工作,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根据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际,提出技术研究中心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调整申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围绕“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推进技术研究中心布局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八条 申报技术研究中心的基本条件:
技术研究中心应拥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行业服务能力,以及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对本行业发展有引领作用。
(一)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二)研究基础好、实力强,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自主知识产权不低于5项(包括发明专利、新药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具备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队伍,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30人,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固定科研总人数的50%。
(五)具备良好的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综合能力,工程实验用房和场地物理空间相对集中,有必要的场地和用于实验、检测、分析、试验的研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500万元以上。
(六)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前期应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以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可共享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评审论证提出拟遴选认定建议,报省科技委审批。对批准建设的技术研究中心,应签订建设任务合同书,作为建设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技术研究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有效对接。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强化技术研究中心实体化建设,具备有序高效的科研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一)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研人员担任。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二)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针对行业、领域的共性与关键技术,提出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计划,赋予科研任务组织、科技资源配置、科研团队组织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在技术研究中心工作的,依托单位须在6个月内,按照相关条件新聘任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三条 技术研究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目标及计划,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一)技术委员会由同行业工程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技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 技术研究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技术研究中心兼职,提高企业研发能力。
第十五条 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组织管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技术研究中心应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把科研伦理要求贯穿于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全过程。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加强学风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对弄虚作假或存在失信和违规行为的,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对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单独核算的经费管理制度,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实施、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团队引进培育等。
第十八条 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及科普展示教育,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九条 技术研究中心应开放各类创新资源,非涉密的科研仪器、科研平台全部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技术研究中心打造公共仪器中心或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纳入依托单位的仪器中心,提高开放共享率。
第二十条 技术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主要利用技术研究中心的技术条件完成的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标注技术研究中心名称。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技术研究中心应明确短中长期相结合的科研目标,明晰3年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提出突破行业共性的关键技术、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成效等目标。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和年度工作报告作为建设期考核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考核。3年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未完成或建设期满考核未通过的,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周期考核,考核仍不通过的不再列入技术研究中心序列。
第二十三条 建设期后,省科技厅以3年为周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技术研究中心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根据技术研究中心运行和评价结果,对技术研究中心进行调整、重组和撤销。评价结果分为“五星、四星、三星”3类。
(一)对评价结果为“五星”的,给予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鼓励有关单位将“五星”等级的技术研究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支持。
(二)对评价结果为“三星”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不再列入技术研究中心序列。
(三)无故不参加评价或中途退出评价的技术研究中心,不再列入技术研究中心序列。
第六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技术研究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技术研究中心名称、研究方向、依托单位主体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二十六条 因依托单位重组、科研团队变化、主攻方向调整、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技术研究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一)建设期内的技术研究中心,由依托单位申请终止建设,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相关规定收缴。
(二)建设期满考核通过的技术研究中心,由依托单位申请撤销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全省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Zhejiang Engineering TechnologyResearch Center of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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