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成果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厅机关各处室,各下属单位:
现将《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成果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2月28日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成果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科技项目管理与成果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海南省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机构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琼办发〔2020〕1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2〕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的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科研类项目及其课题产出成果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是指省科技厅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科技项目成果的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判的活动。
第四条 科技项目成果评价工作应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开展分类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为科技项目成果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年度计划,按要求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评价活动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专业评价机构根据项目成果类型制定具体的评价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具体评价任务,编制评价报告。评价工作方案、评价报告及相关事项需经省科技厅审核认可。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科技项目成果评价工作,按评价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自我评价、提供评价数据材料、汇报成果产出及应用情况、安排现场调研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根据省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可以在项目验收评价时或项目结束一段时间后,对科技项目产生的成果进行评价。
第九条 科技项目成果评价一般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形成报告阶段。
第一节 准备阶段
第十条 由省科技厅根据相关管理要求确定评价目的,一般包括评价成果的质量水平、科学价值、应用价值、效果与影响等,以及对成果产出与应用情况进行问题诊断、趋势研判、择优筛劣等。
第十一条 根据我省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确定需要开展评价的项目成果,可以单独专门对成果进行评价,也可以纳入到项目过程管理、绩效验收评价等活动中对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由省科技厅选定并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项目成果评价,并签订委托协议。评价机构须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能够独立接受委托、并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任务。
第十三条 由省科技厅和评价机构共同协商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确定评价内容、指标、方法、标准及交付物,指标设置应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共性与个性相结合;
(二)确定评价工作组织形式、时间安排、调研安排等,组建评价工作团队,主要包括评价机构的专业人员和评价专家;
(三)选择评价专家,根据项目成果所在领域从专家库抽取或特邀选取的、在评价成果所属领域具有相当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选取前应明确遴选原则、专家构成、来源、渠道、范围及选取纪律等。
第二节 实施阶段
第十四条 根据评价实际,确需开展自我评价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价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交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通过在线填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采集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由评价机构核实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并根据评价要求进行处理与分析。
第十六条 围绕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开展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按照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软科学成果四类分别设置评价指标。
基础研究成果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机制等的科学价值,把成果的独创性、学术影响力、科学贡献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论文、专著、实验报告、学术报告等。
应用研究成果重点评价成果的应用价值,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新品种证书、专利、软件著作、小试样品、中试样品、小试中试工艺方案等。
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重点评价成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相关部门和用户评价、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成果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技术方案、部件、批量产品、专利、标准、示范项目等。
软科学项目成果重点评价成果对科技规划、重大科技改革、科技决策的价值等,把决策咨询报告的学术质量、决策影响、社会贡献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成果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调研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十七条 根据成果类型和评价重点,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组合开展评价,突出市场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主要方法包括专家评议法、成本收益法、标杆法、用户评价等。评价结果可采用评价报告、评分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表达。
第三节 形成报告阶段
第十八条 根据评价目的和评价方案要求,将评价活动的过程与结果、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的意见建议等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根据评价方案和项目管理要求,评价报告应视情况征求专家、管理部门、承担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
第二十条 对评价结果不认可或有异议的,发现评价过程中存在数据造假、技术泄密或干涉评价公平公正等违规行为,可向省科技厅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管理部门应视实际情况予以查实并作出回应。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要求,将评价工作底稿、报告、资料、数据等进行汇总、整理、归档,并在“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四节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结果可应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作为改进科技项目管理、成果管理、资源配置等的参考依据;
(二)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技术估值、交易、投融资决策等的参考依据;
(三)作为成果推广目录编制、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四)作为科技奖励评审、激励政策制定等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制定其他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24年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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