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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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前期工作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前期工作管理,建立健全水电前期工作 管理机制,促进水电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 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 家发展改革委第 7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 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 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 号)及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水电前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属于政府行为的水电前 期工作,主要包括:全国水力资源普查(含复查)、大中型河流 (河段)水电规划及其补充规划编制(修编)、具有战略意义的 部分大型水电站预可行性研究、全国或部分省份抽水蓄能电站选 点规划编制(调整)等。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 称“专项投资”)用于第二条所列水电前期工作。国家发展改革 委委托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以下简称“水电规划总院”)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 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 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排程序
第五条 水电规划总院科学合理提出年度水电前期工作任务并测算年度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 纳入全国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库、年度投资计划 库。通过投资计划编报库上报的投资计划数据应与通过重大项目 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数据衔接一致。
第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由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时限规定,按时报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申报规定和要 求,认真审核水电规划总院提出的水电前期工作任务和资金需 求,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视情况还应包括:续建项目 任务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新安排项目建议书等。
第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年 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关规划、政策要求; (二)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求和本办法规定; (三)申报材料齐备、有效,开展年度水电前期工作任务条 件具备、科学合理,经费测算合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 件开展评估工作。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给中国电力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投资计划 下达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给水电规划总院。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水电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 理制,由水电规划总院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勘测设计单 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水电规划总院按合同组织验收,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利用专项投资完成的预可行性研究项目,继续实 行项目成果有偿转让制度,有偿转让收入列专户,滚动使用,根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用于水电开发前期工作,进一步推动水电 前期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水电规划总院按月于每月 10 日前将项目启动情 况(涉密项目除外)、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最新进展等通过重大 项目建设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电前期工作项目单位为水电规划总院,日常监 管直接责任单位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日常监管直 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 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自觉接 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 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投资使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立 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水电前期工作 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使用专项投资 项目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7 号)、《中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2017]2276 号)等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 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变更前期工作实施任务和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2014 年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水电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4 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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