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研发和应用,我厅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工信装工字〔202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下载1: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区内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动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台(套)、首批(次)是指在自治区属地内生产,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其品种、规格、性能、技术架构或技术参数等形成技术领先优势,能够填补区内同类产品的空白,对行业转型升级具有促进作用,尚未取得较大市场业绩的技术创新产品,包括技术装备首台(套)设备、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产品、新材料首批(次)产品。
第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首台(套)、首批(次)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自治区年度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申报通知》,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首台(套)或首批(次)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企业,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和集成能力,所申报产品为本地区生产。
(二)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属于区内首次研制,申报产品技术成熟度高,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工艺和装备体
系,形成了产品标准,市场前景较好,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先进水平。其中新材料产品须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令第23号)新材料产业行业和重点产品目录。
(三)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拥有核心技术,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四)产品性能可靠。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首台(套)成套设备价值在80万元/套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台以上;首批(次)零部件价值在2万元/吨以上,首批(次)新材料价值在1万元/吨以上。
(六)产品研制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二)代工生产或以外购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等散件组装导致关键设备及部件自主化明显不足的产品。
第七条 申请单位向所在盟市工信局提出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盟市工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申请报告书(见附件1)。
(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三)内蒙古自治区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申请表(附件3)。
(四)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申请材料真
(六)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的承诺书。
(七)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八)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九)产品价值证明(可以证明产品价值的采购合同、采购协议或产品交付通知等)。
(十)产品定型实验报告、产品定型意见或其他可证明产品研制完成时间的证明。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盟市初审意见和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首台(套)、首批(次)产品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初步形成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名单》,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认定文件(认定证书)。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可作为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的认定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撤消认定结论,取消其再次申请认定的资格。
承担认定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失误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的认定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工信装工字〔20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