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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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青发〔2013〕4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发改高技〔2010〕2455号)和《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围绕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创新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本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及共性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工程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具体工作。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各经济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承担单位为市属或中央、省驻青单位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章 申报认定
- 工程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组织,明确认定领域、受理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应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拟申报的工程中心,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拥有一批有效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创新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应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其中工程中心现有的固定科研人员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四)在所属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其工程中心现有实验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现有研发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
(五)工程中心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具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组织形式上,鼓励采用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在特殊行业领域,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可采取其它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六)鼓励企业联合优势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申报工程中心。由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必须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七)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 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运行情况表(见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属或中央、省驻青单位的申请材料可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文件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据此择优认定年度工程中心。
(四)工程中心的认定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只认定一个工程中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采取定期评价制度,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价,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评价年的3月30日之前,工程中心向主管部门提交运行情况表(附件2)、运行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4月30日前一式三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单位为市属或中央、省驻青单位的,评价材料可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查。
(三)评价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形成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分(含)-75分为及格;75分(含)-85分为良好;85分(含)以上为优秀。
- 评价结果运用
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评价结果从工程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
- 工程中心名称、申报单位主体、建设地点如需变更,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一)连续两次评价低于65分或评价低于60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等行为;
(六)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 附 则
- 本办法自2014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5日。
- 青岛市工程实验室是我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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