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
湘财教〔2023〕12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税务局:
为全面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强化对企业研发的政策支持,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我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工作实际,我们对《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第一条 为全面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规划—湖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21〕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支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产业延链强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3号)精神,强化对企业研发的政策支持,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后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
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开展前或研究开发过程中提前安排专门用于内部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企业可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按上年度销售收入、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等一定比例提取,也可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方法计提研发准备金。
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实施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政策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引导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进行奖补申报。
第六条 企业申报条件。申报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2)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在科技部门完成备案,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4)纳统企业已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5)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诚信失信行为。
第七条 奖补标准。依据企业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
(1)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或奖补年度核定实施《先进制造业关键配套产品工程化攻关清单》内产品研发的企业,按其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8%给予补助。
(2)满足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汇算清缴地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汇算清缴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个条件之一的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单家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3)经核定补助额不足20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
第八条 奖补依据。以企业前两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为奖补测算基数,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核算。
(2)连续获得研发财政奖补的企业,前一年测算基数按上一年度核定的研发费用数额确定。
(3)未连续获得研发财政奖补的企业,在最近一年获得奖补核定的研发费用数额和本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中取较高者为前一年测算基数。
第九条 省级相关部门职责。省级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指导、监督评价等统筹组织协调工作。
(1)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管理,组织并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奖补资金政策;会同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对奖补资金安排进行程序性审核,会同省科技厅下达奖补资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负责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等。
(2)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全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工作的申报、审核、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和监督管理等;指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组织备案工作,督促企业按政策规定使用奖补资金;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
(3)省税务局负责提供申报奖补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金额等相关数据。
(4)省统计局负责审核申报企业是否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填报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职责。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奖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是数据审核、资金拨付管理等工作的执行主体。
(1)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材料的初审及汇总上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2)市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企业研发奖补申报工作,审核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情况。牵头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将审核情况汇总上报上一级科技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关通知要求负责审核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3)市州、县市区税务部门负责属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
(4)市州、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研发费用报统情况。
第十一条 发布申报通知。省科技厅发布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通知,并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联合发布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企业根据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县市两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和规定时间要求,在系统中选择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如实填报《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及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中央驻湘企业及省属企业直接向其注册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的视同放弃奖补。
第十四条 受理初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研发奖补资金申请,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并将审核结果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行文上报市州科技、财政部门。单独设有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的产业园区可受理、审核材料,并上报市州科技、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复审上报。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所属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推荐的研发奖补资金申请企业名单,牵头会各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审核结果联合行文上报省科技、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复核形成拟奖补名单。省科技厅汇总上报的材料数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核查,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核定拟奖补的企业名单及金额。
第十七条 公示及资金下达。拟奖补的企业名单及金额经部门联席会议审议、省科技厅党组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省科技厅将公示后的结果函告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要求。奖补资金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可由企业结合实际确定,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可按照企业科研和财务管理规定给予奖励,直接发放给个人,最高不超过奖补资金的30%。企业应按照省科技厅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各企业应如实填报研发经费等数据,对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科技、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获得奖补资金后,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发生变化或原企
业相关资质被取消,导致应享受奖补资金减少的,应及时告知属地县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并将减少的奖补资金主动退回省财政。
第二十条 财政、科技、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对获得奖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下情况视为违规行为:
(1)为获得奖补资金,虚假变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
(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发生变化,导致应享受奖补资金减少的部分,未及时退回国库。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追回违法违规当年度已获得的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科技、税务、统计等部门涉及奖补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关给予处理或处分。
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奖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同一企业符合《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中企业研发奖补以及其他多项奖补政策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进行奖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企业2022年至2025年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有增量的,分别于次年申报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