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各市(州)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科技局,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科技局,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研究修订了《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结合吉林省科技创新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是依托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设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计划项目立足吉林创新型省份建设,围绕吉林高质量发展,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强化战略规划、体制机制改革、资源统筹、综合协调,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科技重大专项、应用技术研发、关键技术攻关、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平台(基地)建设、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战略研究等方向,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推动吉林全面振兴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根据各专项任务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申报立项、竞争择优、定向委托、任务招标、“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并依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文件精神,探索实施“揭榜挂帅”“军令状”“赛马机制”等多种形式的项目组织机制,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调整。
第五条 计划项目采取财政资金为引导,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模式,以及前补助、后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样化资助方式。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遵循“统筹使用、聚焦重点,政府引导、分类支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科学合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组织管理全过程。
第七条 非涉密项目一般应纳入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计划项目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由相关部门、单位(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第九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牵头负责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报批立项、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负责专项计划管理工作,指导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开展项目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计划及项目管理等工作;
(二)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围绕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年度计划项目工作安排,牵头编制并发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或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计划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和评审论证等工作,并审核相关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提出的专项计划安排及建议;
(三)负责开展或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立项管理,调整变更、终止撤销、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和监督检查等过程管理;
(四)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智能化;
(五)建立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项目库、专家库;
(六)开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推荐部门、评审专家等实施诚信管理,加强科技伦理审查管理;
(七)计划项目管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专项计划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在省科技厅的指导下,负责专项计划的设立申请、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价等工作;
(二)制定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三)在省科技厅统一管理下,负责专项计划的指南建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筛选储备、预算细化、跟踪调度、监督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四)向省科技厅提出专项计划年度立项安排和资金分配建议;
(五)负责将批复下达的相关专项资金转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规定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专项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并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报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
(七)专项计划管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推荐部门主要职责:
(一)各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中、省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的科技管理部门为计划项目推荐部门,负责落实计划项目相关政策文件,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推荐管理工作;
(二)组织属地单位、所属机构开展指南建议编制、计划项目申报,审核、推荐计划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
(三)督促并协助做好计划项目的启动实施、调整变更、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管理工作。
(四)计划项目推荐管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报计划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管理自主权,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健全项目及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
(三)落实约定的自筹资金和项目实施条件;
(四)履行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按照任务书目标开展科研活动,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研发和管理工作,并提交相关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报计划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使用自主权;
(三)科学合理组建研发团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履行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按照任务书目标开展科研活动,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五)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项目重大事项、阶段性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按时提交验收申请,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开展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检查评估、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二)配合省财政厅或受省财政厅委托,组织开展计划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指南发布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提出年度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规划,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吉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发展实际,通过调研、征集、谋划等方式,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领域项目指南建议。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内容,明确具体支持方向、重点领域、支持方式,以及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发布或定向发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要求在年度计划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推荐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一般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申报并行的方式,网上材料与纸件申报材料须一致。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人、申报单位在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登录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填报,并通过申报单位向推荐部门提交纸件申报材料;推荐部门在推荐截止日期前完成系统审核推荐,并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推荐项目,统一报送。
第二十条 中省直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后,在申报书中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正式推荐函及推荐项目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以及省级以上新区、高新区、国家级各类开发区、科技园区的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和省直以下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后,由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审核推荐,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在申报书中加盖单位公章,并联合出具正式推荐函及推荐项目名单。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委托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受理项目申报。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形式审查。省科技厅或会同第三方机构按照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等。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省科技厅或会同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合并开展技术评审和资金预算评审。评审分为网上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初评一般可采取专家网上评审的方式进行,复评一般可采取项目负责人视频答辩,专家集中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和流程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现场考察。省科技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现场考察,并作为当年计划立项、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查复核。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评审通过的拟列项目进行复核,重点复核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建议,并进行查重查超。
第二十七条 公开公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以正式公文形式对通过审查复核的拟立项支持项目清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办理相关立项手续。省科技厅组织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 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并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研发团队人员、技术路线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安排,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的调整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月底组织项目负责人在信息系统中填报一次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期检查。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计划项目,省科技厅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以承担单位管理为主,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针对关键节点开展一次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延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满2个月内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无故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省科技厅及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有权约谈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应措施,督促其完成验收工作,其无故拖期行为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督促后仍不开展验收工作的,省科技厅及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可对项目采取强制终止、撤销等措施,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 终止撤销。项目实施期内存在重大变故,无法继续执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终止或撤销申请。对于项目负责人失联、项目承担单位破产等无法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的项目,推荐部门或专项计划管理部门需向省科技厅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终止撤销项目经推荐部门审核,报专项计划管理部门;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审议通过后,报省科技厅。
经省科技厅审议予以终止的项目,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或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确定项目资金缴回金额,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上缴资金。经省科技厅审议予以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上缴全部资金。终止撤销的项目纳入科研失信管理,按照《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惩戒处理实施办法》(吉科发监〔2019〕192号)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吉科发监〔2019〕257号)规定,给予惩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必要的追缴措施。对拒不上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长期限制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存在违反《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组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或会同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采取会议验收、视频答辩、现场考核等方式同步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一)依据任务书,完成全部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所有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但项目组勤勉尽责,完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定成果的;
2.未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的;
3.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4.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5.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绩效评价的。
第三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收回省财政,项目负责人当年不能作为负责人申报计划项目。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涉及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及支出不合理的资金收回省财政,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计划项目。
第三十九条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绩效评价材料上传系统,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Plan Project of Jilin Province,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在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积极应用、推广、转化项目成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科技厅加强计划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申报、立项、项目实施与绩效评价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项目监督抽查,创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
第四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计划项目申报、推荐、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并将其诚信和伦理状况作为参与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计划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过程中涉及科研诚信或违规事项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吉科发监〔2019〕257号)《省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规程》(吉科发监〔2023〕3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管理的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其他专项计划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依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实施办法》(吉科发规〔2019〕197号)《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吉科发规〔2019〕254号)《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吉科发规〔2019〕255号)同时废止。已立项未验收的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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