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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我委起草了《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305 号),现就《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 2018年6月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4130市科创委法规处收,联系电话:88103764(邮编 51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c@szsti.gov.cn。
附件:
1. 《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根据国家鼓励香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相关科技计划的原则性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本规定所称“深港创新圈”计划,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设立的深港科技合作项目资助计划。
第三条【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下简称“深圳申请单位”)。
(二)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管理应用技术研发中心、纳米级先进材料研发院)(以下简称“香港申请单位”)。
注释:香港申请单位范围参照“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下“创新及科技支援计划”的申请单位确定。
第四条【项目类别】“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包括以下四类:
A类: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香港创新科技署联合征集、联合评审、联合资助。
深港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注释:此类别为沿用原“深港创新圈联合资助项目”资助方式,对应港方的申请类别为“创新及科技支援计划—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的丙(二)类。
B类:深圳单方资助的深港合作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单独负责征集、评审和资助。
该类项目由深圳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香港申请单位作为合作单位,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可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
注释:此类别为新增类别,包含两种情况,一是A类项目中港方未通过但深方评审通过的项目,可予以单方资助;二是可单独受理深圳申请单位的项目申请,鼓励深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与港方开展产学研合作。该类项目允许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过港使用。对应港方的申请类别为“创新及科技支援计划-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的乙类。
C类:深圳单方资助的委托研发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单独负责征集、选题、评审和资助。
该类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向深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公开征集并评核确定委托研发课题,并向香港申请单位发布,由香港申请单位申请承担。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香港申请单位账户,可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
注释:此类别为新增类别,承担单位和研发工作都在香港,市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香港。该类资金跨境使用属于跨境劳务性质支付。
D类:深圳单方资助的香港研发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单独负责征集、评审和资助。
该类项目由香港申请单位独立提出申请。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香港申请单位账户,可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
注释:此类别为新增类别,承担单位和研发工作都在香港,市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香港。该类资金跨境使用属于公益性无偿捐赠。
第五条【资金预算】“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的财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耗材、专利及审计费用、科研其他费用、劳务费及绩效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薪酬和一般行政开支。
(一)仪器设备耗材:包括购置设备费、试制设备费、设备改造与租赁费、材料费及消耗品等。
D类项目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在香港开支的部分用于购置设备或试制设备的金额不超过该设备购置或试制费的50%。
注释:为便于资产处置,在港购置或试制的设备归属香港申请单位,因此香港申请单位需自筹支付该设备费用的50%以上。
(二)专利及审计费用:包括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及外聘审计费等。
(三)科研其他费用:对财政资助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统一编入“科研其他费用”科目,限额在30%以内,预算编制时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报销时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的事项,可提供收据、刷卡凭证、小票等,或凭项目负责人签名据实列支。
注释:此规定一方面可减少科研人员贴票据报销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可适应港方只提供收据,没有发票的情况。
(四)劳务费:包括专家咨询费和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福利。
(五)绩效支出:包括给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绩效支出不超过深圳市财政资助额的50%,企业的绩效支出不超过深圳市财政资助额的20%。香港申请单位根据本单位相关财务规则执行。
注释:香港公营机构有较严格的财务规则,已支取薪金的在职员工,不可获取绩效报酬。
(六)A类、B类、D类项目深圳市财政最高资助额度为单项人民币300万元。
注释: A类、B类、D类项目,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和收益归申请单位所有,如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百万或千万级),将可能造成大量资产流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对项目资助标准参照现行的深港创新圈联合资助项目(最高300万)设置上限,实行总量控制。
(七)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深圳市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A类项目的深圳申请单位,必须提供香港合作单位递交香港创新科技署的申请书复印件和合作协议书(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
(二)申请B类项目的深圳申请单位,必须与香港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并明确提出在香港开支的经费预算。
(三)申请C类、D类项目的香港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于申请单位;
2.项目不与国家、省科技计划发生重复;
3.项目组成员严格遵循科学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七条【申请指南和项目征集】市科技创新委发布“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申请内容、申请单位、申请条件、立项程序、拨款程序和知识产权归属等要求。
A类、B类、D类项目可直接依据申请指南自由申报。
C类项目为委托研发项目,香港申请单位需根据申请指南中发布的委托课题进行申报。委托课题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向深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公开征集并评核确定。
第八条【申请材料】项目申请人需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及附件:
A类项目需提交:
1.项目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香港合作单位向香港政府提交的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5.合作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
6.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二)B类项目需提交:
1.项目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项目在香港开支的经费预算表;
5.合作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
6.申请人签名的科研诚信声明、申请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声明等;
7.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三)C类、D类项目需提交:
1.在线提交项目申请书,并上传申请人签名、经单位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2.上传申请人签名的科研诚信声明、申请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声明等;
3.可以选择上传申请人个人履历及项目承担能力证明材料。
注释:C类、D类项目香港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在受理阶段可通过网络提交,无须递送纸质材料,待项目立项后,连同《项目协议书》一并提交申请书原件。
第九条【项目受理】A类、B类项目为书面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按规定打印并装订后提交受理窗口,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收到申请表格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回执。
C类、D类项目为网上受理,申请人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提交并上传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系统收到申请表格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审核,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在线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条【专家评审】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或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综合意见》作为推荐立项的建议。
第十一条【审核下达】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合规性审核,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A类项目须同时获得香港创新科技署评审通过方可立项。
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二条【签订协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对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评价指标、知识产权归属和进度安排等进行约定。
B类、C类、D类项目的《项目协议书》还应对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在香港开支的金额和用途进行约定。
C类项目的《项目协议书》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香港承担单位和深圳课题提出单位三方签订,明确由深圳课题提出单位享有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D类项目的《项目协议书》应明确该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须授权深圳市政府部门和非营利机构无偿使用,并承诺相关科技成果优先在深圳市产业化。
C类、D类项目在提交《项目协议书》时,须同时附上经申请人签名、单位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申请书原件。
第十三条【资产及知识产权归属】
A类、B类项目,由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和收益归深圳申请单位所有,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也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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