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河南省企业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豫财科〔2023〕3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科技人才局,各县(市)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省企业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企业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企业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培育一流创新主体决策部署,规范企业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更好的支持我省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按照《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和一流创新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21〕4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引导市县和金融机构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明晰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营造公平环境,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发挥市场对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
(二)转变职能,优化程序。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国家创新高地重大决策部署,建立目标导向,推动省级管理部门由项目评审转为政策制定;资金支持方式向“设目标、定任务、后补助”转变,引导市县实现目标、完成任务和落实政策,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制定公开合理规范的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资金确定由行政分配转为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按标准补助,并建立公开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二)科技保险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三)科技信贷贴息奖补。对市县科技信贷贴息规模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四)科技信贷准备金。按照信贷规模,确定准备金存量金额,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信贷业务。
(五)引导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其他科技活动。
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同一奖补基数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属于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开展其他政府引导支持的科技活动的企业,为河南省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
4.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对企业的后补助资金,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或支付科技保险保费等相关支出,并按要求设置辅助账。
科技信贷贴息奖补,由市县统筹用于开展科技贷款贴息、损失补偿等科技金融相关支出。
科技信贷准备金,用于科技信贷损失补偿及相关托管费用等支出,对合作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贷业务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损失金额一定比例的损失补偿。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指导督促预算执行,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拟定实施方案及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和指导市县开展具体奖补工作;负责拟定各项任务具体考核指标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和政策执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确定和管理等工作。
市县科技、财政部门按照省级制定的有关实施方案,结合具体考核目标和本地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开展创新发展活动;负责拨付管理相关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按要求开展具体项目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九条 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提升工作效率。
第四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条 对市县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由科技部门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主要由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情况、科技保险业务规模、市县科技贷款贴息额度等构成,在项目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分配权重和标准。
对科技信贷准备金、创新创业大赛奖补等省级部门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报和确定。
第十一条 科技信贷业务所设准备金,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资产抵押贷款、长周期贷款、信用贷款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委托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科技信贷业务日常管理,择优确定合作银行,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择优引入专业机构,建立管理服务体系。
建立熔断和退出机制,合作银行和专业机构开展的贷款损失率超过一定比例的,暂停新增业务和业务备案,进行风险提示,直至取消业务合作。
科技信贷业务发生的损失补偿划拨要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复,合作银行、专业机构、受托机构按程序做好追偿返还和坏账核销。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按时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报省财政厅,提前做好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预算编制、公开公示、项目确定等工作,经费分配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和专项资金细化建议应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中期规划及预算编制年度要求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省科技厅根据审核意见细化专项资金项目,编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批复后,在下一年度执行。省科技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市县专项资金金额,明确市县任务目标和具体支持方向与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逐步探索“直通车”拨付。市县科技、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要求做好监控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组织管理、支出进度等共性评价指标以及财政政策引导的产出、效益和满意度指标,并能清晰反映专项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进行绩效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积极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编制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并及时向省财政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和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方向领域,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实际执行效果与财政奖补政策预期目标差距较大、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专项资金规模直至取消奖补政策及后续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 市县科技、财政等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承担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的申报、年度结束后开展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等工作,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内容具体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文件。
(二)资金申报条件、扶持对象、申领程序等申报通知。
(三)获得补助企业名单、申报未获补助原因等审核结果。
(四)专项资金拨付下达文件。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奖补资金予以追回,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条款实施动态调整,适时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豫财科〔2016〕75号)、《<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调整的通知》(豫财科〔2019〕63号)、《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210号)同时废止。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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