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江苏省促进中小企业 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
苏工信规〔2023〕2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信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11日
附: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特色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市、区)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创新活力迸发、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制定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的培育和认定标准,开展培育、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辖区内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工作,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的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特色产业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培育和认定100个左右特色产业集群,引导和支持各地培育一批市级特色产业集群。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特色产业集群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集群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对当地经济、就业等具有较大贡献。主导产业需聚焦细分领域,且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省乃至全国前列,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在全省16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和50条重点产业链的产业集群;
(二)近三年,集群总产值每年均在4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每年比例均不低于70%,集群主导产业产值近三年年均增速不低于10%,集群主导产业近三年产值占集群总产值比例均不低于70%;
(三)拥有属于集群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合计不少于3家,或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合计不少于15家;
(四)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至少开展1项集群制造资源共享工作;
(五)集群有明确的创新激励机制,集群内拥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不少于5个;集群组织产业链短板技术梳理,并开展部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近三年,集群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不低于10%,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5个;参与集群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合计不少于3项;
(六)集群有序开展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集群内企业上云或上标识比例不低于30%,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20%;拥有省级以上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新模式新业态的试点示范项目合计不少于1个;
(七)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参照《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造纸等七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等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等文件);
(八)集群内机构或法人在主导产业领域参与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或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九)集群设立了(园区)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集群有明确的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第七条 特色产业集群及集群内企业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主导产业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产业;
(二)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
(四)有偷税漏税、严重失信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年度申报具体要求,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的组织申报、材料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将通过审核的推荐集群行文报送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抽查、会审报批等程序,确定拟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名单,并在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江苏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并在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集群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上年度集群发展情况。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考核,并组织特色产业集群于每年4月10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对主导产业优势突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协同创新能力强、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绿色化升级效果明显、开放治理机制完善的集群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55号三层 备案号: 机关备案号:京ICP备18017719号-1
CORPYRIGHT © 2024 国研信达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天润顺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