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科规〔2023〕1号
各市科技局、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基础研究,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文件精神,强化我省基础研究计划有组织创新,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规范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组织管理,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21〕46号)等规定,《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于2023年2月27日经省科技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省基础研究计划有组织创新,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加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对接,推动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规范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管理,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省联合资助项目)旨在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资助,围绕我省区域创新发展、产业(行业)领域创新突破、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需求,吸引和集聚省内优势科研力量,共同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各设区市、产业(行业)、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创新,支撑和引领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联合资助方主要包括:各设区市政府、产业(行业)管理部门、企业及其他省级以上认定的创新平台实体。
第四条 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签订省联合资助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在商定的具体科技领域内,明确经费的投入与管理、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共同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按照联合资助方主体法人性质不同,省联合资助项目具体分为区域类、产业(行业)类和企业类等,合作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五条 省联合资助项目按照省基础研究计划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统一发布项目需求、统一评审程序、统一项目管理,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与各联合资助方成立省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审定项目需求、资助计划及研究决定省联合资助项目运行中的重大事项。管委会成员由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双方推荐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省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成员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与联合资助方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筹划组织管委会会议、联席工作会议,协调项目需求论证、项目审批及项目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管理办设在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第八条 省联合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由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原则上按照产业(行业)类、区域类和企业类分别对应1∶2、1∶3、1∶4的比例共同出资,联合资助方出资总额一般不低于500万元。省联合资助项目标注为“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联合资助项目(××)”,其中“××”为联合资助方标准简称。
第九条 联合资助经费由出资各方在本级财务账户内单独设科目管理,以保证项目资金正常运转。各方应于合作协议签署生效后,按约定保障经费列支,确保随时能按约定及时拨付。
联合资助经费由出资各方在本级财政(财务)部门单独管理,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各方应于合作协议签署生效后,按约定保障经费。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统一编制省联合资助项目年度资助计划,当年未完成的资助计划转入下一年度资助计划,继续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执行。管理办根据项目批准和进展情况,通知协议各方将所管理的项目资助经费分别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如在省内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获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管理办审查批准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至新单位继续使用。项目负责人如调往省外工作,受资助项目按程序变更负责人。
第十三条 省联合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包括:项目需求论证、形式审查、项目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及项目交流、检查、结题、调研、绩效评估等有关费用,根据每年经费投入情况按不超过8%的比例从联合资助方投入的年度总经费中列支,纳入联合资助方财务预算专项管理,按照管理办要求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承担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验收结果为“结题”的,结余资金按出资比例确定财政资金份额并收回。
第十五条 省联合资助项目按照《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参照产业发展类项目的支持强度予以资助。有关限项规定在年度项目需求发布或项目申报通知中说明。
第十六条 联合资助方负责提出年度项目需求初步建议,管理办负责汇总整理各方项目建议,分领域组织专家论证,召开联席工作会议讨论。年度项目需求由管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联合资助项目需求发布、受理项目申请、开展形式审查,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批准项目数量、支持强度等。
第十八条 鼓励联合资助方参与项目管理和结题审查等交流活动,注重成果的总结和发掘,促进科学研究数据共享和研究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提交绩效自评价报告。管理办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估,提高资助效益。
第二十条 管理办应每年向管委会汇报省联合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以强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研究成果等,须注明获得“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联合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或作有关说明。
第二十二条 省联合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转移、转让,依项目承担单位与联合资助方协议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将结余资金及用于项目科研活动之外的资金或全部资金按比例退还出资方。
第二十四条 合作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重大变更,应由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