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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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先进技术集成,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推动技术扩散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
(三)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和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
(五)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指导申请单位编制《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建设项目申报推荐。
(二)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组织实施对技术创新中心的年度考核。
(四)协助省科技厅做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研究编制《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三)组建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四)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对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五)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的管理和指导。
(六)代表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十条 共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发布技术创新中心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和推荐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二)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上年度科技经费投入不少于200万元。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须与省内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三)依托单位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
(四)依托单位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责任。
(五)技术创新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具有满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能力。
(七)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明确具体,建设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实施方案》经过了专家论证。
(八)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
(九)当地政府或归口管理部门承诺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编写、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申报单位编制并聘请专家进行了论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实施方案》。
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书》《实施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是省科技厅组织立项评审和建设任务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随时受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每年分批次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目标,择优确定拟新建技术创新中心名单,报经厅务会研究审定后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创新中心,印发同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公文,技术创新中心进入建设期。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建设运行实施方案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第十八条 通过建设任务验收的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绩效评估范围,按照评估工作安排参加所在专业领域的评估。
第十九条 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再申请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技术指导委员会指导咨询作用。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设立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 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员组成技术指导委员会,人数一般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依托单位决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1-2名相对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公文处理、事务协调、运行管理、会议服务、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处理技术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明确到技术创新中心工作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构,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组,明确技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科研仪器配备、研究开发课题组织、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
第二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技术转移和技术培训机构,推动技术转化应用,在行业、领域技术进步中发挥引领、服务和带动作用。
第三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第三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三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第三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承担技术创新中心科研开发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
第三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独立核算。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财政科技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根据基础条件、发展需要,建立法人制度或创办法人实体企业。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技术创新中心应在规定时间据实填报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并及时公告评估结果。
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印发。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估专家组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估给出的评价分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照绩效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差别性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
第四十二条 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技术创新中心,由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四十三条 为提升技术创新中心队伍整体建设发展水平,省科技厅建立“鼓励发展、激励争先”机制,上一轮评估结果为“优秀”档次的本轮不再参加绩效评估,本轮绩效评估档次直接确定为“良好”档次,按“良好”档次给予后补助奖励,下一轮正常参加绩效评估。
第四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确需变更名称或调整共建单位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进行相应变更。
第四十六条 依托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重组、更名等重大变化的,需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报告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延期一年建设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的;
(二)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无故不参加评估的;
(四)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七)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第四十六条 现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绩效评估取得合格等次以上或绩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合格的,更名为技术创新中心,纳入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解释。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冀科平〔200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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