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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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7〕1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贯彻《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的部署要求,明确重点支持项目,规范实施流程和资金使用,加强绩效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支持内容。主要支持重大前沿原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大示范应用项目实施、重大协同创新平台和共性服务平台建设、重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世界级顶尖人才及团队创新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和机构集聚、特色产业园区和创新创业社区产业集聚发展、区域整体转型升级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利用等。
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重点发展的产业。
第三条 支持对象。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以及服务于中关村发展的重点金融机构和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等。
第四条 支持项目。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项目、纳入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任务和项目,以及促进分园主导和培育高精尖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 支持经费。经费支持额度原则上按《若干措施》规定确定,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条 项目受理。中关村管委会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符合项目支持条件的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立项必要性、工作基础、项目目标、实施内容、实施进度、核心团队、资金投入和需求等内容的项目申报书。
第七条 项目审定。
(一)审核。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申报项目审核工作,审核重点为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条件,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法定资质以及项目申报书内容是否完备、真实、准确等。
(二)论证。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主要内容为申报项目实施的意义和必要性,申报项目内容、绩效目标实施方案及预算安排等方面是否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三)审议支持方案。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结合项目实施目标、内容、支持方式和资金额度、绩效目标、预算审核等形成支持方案,提交中关村管委会会议审议。
(四)报批。项目通过中关村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报请市领导批准。
(五)公示和签订协议。对拟支持的项目,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中关村管委会将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支持协议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及绩效目标等,并按照协议约定拨付支持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支持协议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完成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中关村管委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对于分阶段持续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后续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上一阶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对项目阶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给予后续支持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项目变更与终止。项目支持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项目目标或实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的,中关村管委会提出项目变更或终止的意见。对决定终止实施的项目,停止支持资金拨付,对已拨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项目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按《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账务管理,接受主管审计部门以及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经查实,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退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中关村示范区相关公共政策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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