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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提升出版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提升出版业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提升出版业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持的对象为在北京地区工商注册企业所从事的新闻出版“走出去”项目。
第三条 奖励扶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申请奖励扶持的企业直接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
第四条 奖励扶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在评审过程中享有同等待遇。优先支持广泛传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版业传播力、服务中非合作论坛、上合组织峰会等国家重大外交活动以及在国外开设实体书店和中国书架的企业。
第五条 奖励扶持经入库、初审、复审和公示后,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拨付奖励扶持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 奖励扶持类型主要包括:原创出版物版权贸易奖励扶持、国外经营业绩奖励扶持、优秀出版物国外输出奖励扶持、优秀版权输出奖励扶持、版权代理奖励扶持、数字出版产品“走出去”奖励扶持和优秀版权出版物翻译费奖励扶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型的奖励扶持方向。
第七条 每个企业的原创出版物版权贸易奖励扶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连续两年平均的年版权贸易额的30%,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国外经营业绩奖励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投资国外子公司、控股国外公司和投资项目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优秀出版物国外输出奖励扶持分为两类:以国际出版、版权输出或合作出版等形式进入国外主流销售渠道的优秀出版物每种奖励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国际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产生较大影响的优秀出版物每种奖励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优秀版权输出奖励扶持分为两类:版权交易平台奖励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成本50%,最高为50万元;优秀版权输出项目及面向国外市场的合作出版项目按不高于年收益的30%给予奖励,单个出版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版权代理奖励扶持给予每个企业20-50万元的奖励。
数字出版产品“走出去”奖励扶持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项目成本30%的研发经费支持,最高奖励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优秀版权出版物翻译费奖励扶持分为两类:优秀版权输出作品翻译按照6万元/本标准对实际发生的翻译费予以奖励扶持。输出产品目录的翻译费用按0.5万元/目录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优秀版权出版物翻译费奖励扶持优先考虑版权贸易领先的企业。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扶持:
(一)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在申报前两年内,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五)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七)申请单位未能坚持正确导向,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际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
(八)申报企业的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或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九)其他违反政策法规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经评审专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
第九条 申请奖励扶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原创出版物版权贸易奖励扶持的企业,版权贸易(含合作出版)营业收入应连续两年增长达到15%以上。合作出版的营业收入应由国外合作机构提供营业收入证明。
(二)申报国外经营业绩奖励扶持的企业,过去三年国外出版传媒投资总额度应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版传媒投资额度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同意可以酌情降低。
(三)申报优秀出版物国外输出奖励扶持的企业,出版物应进入国外主流图书销售渠道,过去三年单一品种累计发行量达到1000册,获得国外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优秀出版物发行量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同意可以酌情降低。
(四)申报优秀版权输出奖励扶持的企业,版权交易平台应进入实际运营,投资主体明确,已落实自筹资金,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50%。优秀版权输出项目及面向国外市场的合作出版项目已经完成,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优先支持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优秀版权输出项目。
(五)申报版权代理奖励扶持的企业,过去一年版权输出不低于10项。优先支持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版权代理机构。
(六)申报数字出版产品“走出去”奖励扶持的企业,游戏类企业,过去三年国外总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互联网出版企业,过去三年国外总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出版产品“走出去”奖励扶持或具有突出社会效益的数字出版产品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可以适当降低销售额标准。
(七)申请优秀版权出版物翻译费奖励扶持的企业,所输出的出版物应引起国外主流媒体的关注或进入国外主流销售渠道,翻译质量较高。优先支持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优秀版权出版物翻译。
第十条 申请奖励扶持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机构只提供营业执照);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上一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缴税明细汇总表;
(四)企业基本信息表(加盖公章);
(五)项目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
(六)申报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书应以数据、事实为主要依据,契合奖励扶持类型要求;
(七)申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申报书中要求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奖励扶持项目入库:
(一)公开征集。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建立北京市提升出版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项目库,并在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开征集项目信息。企业填写入库项目申请表,提交给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入库评审。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库项目。
(三)优先扶持。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将优先奖励扶持入库项目,入库项目应在较为显著的位置标识“北京市提升出版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项目”字样。
第十二条 奖励扶持项目评审:
(一)预审。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包括入库项目在内的所有申报项目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预审;已入库企业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提交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补充和提交资料。对于符合要求,但是缺乏相关资料的申报单位,将通知申报单位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并在规定期内提交至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联合评审和实地踏勘。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对联合评审通过的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新闻出版“走出去”发展情况,并不得与任何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联。评审专家应填写承诺书。申报单位可以申请需要回避的专家,并注明回避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任何申报单位不得与评审专家进行私下接触,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单位与评审专家资质,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十五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将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录送市财政局、市文资办等单位征求意见,确认项目是否已经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已获支持的企业将取消本次支持。
第十六条 对拟奖励扶持的申报单位,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将在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专题会议审议奖励扶持方案。审议通过后,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将奖励扶持资金全额拨付到项目单位的银行基本户。
第十八条 奖励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申报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使用资金。申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提交给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允许使用范围:奖励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申报单位的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版权购买、翻译费用等与出版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
(二)禁止使用范围:
1.工资、福利支出;
2.基本建设支出;
3.会议费;
4.车辆维护、维修费用;
5.证券、期货、外汇及其衍生品等金融市场交易;
6.其他与出版业无关的支出;
7.其他允许使用范围和禁止范围的未明事项,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 凡提供虚假材料、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必须退回奖励扶持资金,三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奖励扶持,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后加盖骑缝章提交给市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材料外包装注明申报单位、申报类型、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正本、副本。申报材料提供1份正本、2份副本,副本可以由正本复印,正本与副本发生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奖励扶持的项目,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重复申请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奖励扶持申报截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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