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天津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规范天津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了《天津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4日。
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反馈我局,并请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附件:天津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022-83607322;传真:022-83605736;
电子邮件:dongxiquan@tj.gov.cn)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规范天津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服务制造业发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以及应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
第三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申请和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为技术创新示范(先锋)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两类。本办法印发前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自动成为技术创新示范(先锋)企业。
第七条 技术创新示范(先锋)企业认定采取自上而下方式进行,对于上年度成功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技术创新示范(先锋)企业。
第八条 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认定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由企业向注册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认定。
第九条 申报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天津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已认定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三)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四)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中的任意两条:
1.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2.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
3.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发展人员不少于150人;
4.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并将推荐企业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组成
《天津市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申报书》;《天津市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评价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评价表数据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流程
(一)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认定流程: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打分,并推荐报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初评得分不低于70分的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确定最终认定结果,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二)技术创新示范(先锋)企业认定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进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公示中,一并将上年度获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示范(先锋)企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进行认定,授予“天津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每两年(奇数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称号;
技术创新示范(先锋)企业称号与取得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挂钩,对不再拥有国家创新称号的企业,撤销技术创新示范(先锋)企业称号。
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升级为技术创新示范(先锋)企业的,不再保留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成长)企业称号。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含)—70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称号:
(一)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评价不合格的;
(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的;
(四)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和安全事故的;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评价、撤销和调整等情况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予以支持,在推荐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作中,支持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天津市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申报书》
编写提纲
1-2天津市技术创新示范(成长)企业评价材料
1-3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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