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技术装备,支持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示范应用,提升我区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拥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全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和奖励实施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20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以上,关键核心部件价值每个在2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所生产、销售的重大技术装备在我国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
(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
(五)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六)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需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8份):
(一)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报告书(附件2)。
(三)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证书和质检部门检测报告。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九)证明产品首创性和先进性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区内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不少于5人。专家组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认定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评审程序为:专家审查材料、评议、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经专家签字生效。专家组应对出具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会审确认,并通过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广西××年度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确认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联合正式发布《广西××年度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产品名单》,并颁发《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广西境内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生产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照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对通过财政性科技资金支持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经费从广西科技计划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核实,撤销认定结论,收回认定证书,获得奖励的追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认定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16日印发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奖励和补贴实施办法(暂行)》(桂科高字〔2018〕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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