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精神,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健康有序发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的统称,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载体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载体的认定或备案管理工作。各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孵化载体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孵化载体功能如下:
1.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2.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3.加速器的主要功能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章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五条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拥有≥300m2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20个。具有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年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5家;
4.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2名,聘请专兼职导师≥3名;
5.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6.每年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10场次。
第四章 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省级综合类孵化器认定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至少1年报送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5000m2。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至少4年以上有效租期);
3.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拥有孵化资金≥3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10%,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20%;
6.在孵企业≥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2家;
7.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
第七条 省级专业类孵化器应满足第六条中的1-5项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能提供细分产业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2.在孵企业≥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1家;
3.累计毕业企业达到8家。
第五章 省级加速器认定条件
第八条 省级加速器认定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
2.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20000m2。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拥有孵化资金≥5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10%,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6.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7.入驻企业≥2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5%以上;
8.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30%。
第九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600万元以上;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六章 省级孵化载体备案或认定程序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开展省级孵化载体的备案或认定工作。申报单位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备案或认定申请。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备案或认定。
第七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孵化载体应加强和完善服务保障能力,为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前期的多方位服务;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孵化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标准、全方位的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二条 鼓励孵化载体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周期孵化链条建设,促进创业孵化向产业链、创新链拓展延伸;鼓励孵化载体积极探索孵化模式创新,发展异地孵化等跨区域孵化运营模式,探索共建园区、飞地经济等利益共享模式;鼓励孵化载体加强融通创新、协同发展,积极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共建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在孵企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全面提升对中小企业的研发和人才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孵化载体进行动态化管理。坚持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对孵化载体的产出、效益、影响等内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省级资格。
第十四条 各市科技局要加强对所属孵化载体的日常运营监管。孵化载体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火炬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市科技局对填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孵化载体名称、运营管理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孵化载体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填报年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连续2年未报送统计数据的,取消其省级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十六条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制定孵化载体扶持政策,支持孵化载体健康持续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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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一、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二、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三、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在孵企业毕业条件(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权融资等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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