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关于推进北京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现将《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附件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培育一批在细分行业内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服务水平优、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发展前景广的中小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关于推进北京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加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在北京市内工商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专注核心业务,生产、管理、服务精细,特色突出,创新能力强,长期深耕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划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市级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和人员,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不得开展与评价、认定、授牌等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目标是支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七条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结合北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发布并适时更新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
第八条 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培育平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各区级主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人员帐号和相应权限。
第九条 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为敞口申报,全年开放,月度评价,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区级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各区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级主管部门公告认定为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并于次月25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各区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公告为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为敞口申报,全年开放,季度认定,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每季度申请周期内,区级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评审、实地抽查,在次季度首月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结论和符合认定标准的推荐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区推荐企业进行核验,反馈核验结果和企业核验未通过原因,并对核验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各区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公告,认定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开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经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复核,区级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含实地抽查)并推荐,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核验后,有效期延长三年。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经核实,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区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调研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区级主管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强部门协同、市区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支持培育力度,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十九条 加强分层分类服务。对于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普惠支持服务力度,推动企业加快成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于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和鼓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一)纳入市级或区级“服务包”;
(二)纳入各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范围;
(三)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提供的公益性服务;
(四)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创新项目、重点研发计划及参与各类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
(五)推荐申请“专精特新贷”“专精特新保”“专精特新险”等信贷支持、担保增信、融资对接、投资推介、出口信用保险类金融信贷服务;
(六)推荐给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作为投资储备项目;
(七)推荐参加中博会等专业展会和“创客北京”大赛等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提供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产品展览展示、供需对接、宣传报道等支持服务;
(九)其他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对象的培育和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交易所、股转系统、证监局等企业辅导备案、挂牌上市主管机构,共同推动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
(一)推荐在新三板挂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企业到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提供专项服务;
(二)协调交易所为每家已经到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配备上市咨询联络专员提供专业指导,实现报辅企业联合走访全覆盖;
(三)联合交易所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实际控制人培训班、财务总监及董秘培训班等,共同建立系统化的上市课程体系;
(四)支持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开展并购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五)支持以发行交易所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主管部门建立企业沟通机制,畅通企业信息渠道,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和诉求,为制定政策和改进服务提供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2022年8月1日前已被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所对应的认定标准执行。
附件: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D.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2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四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由北京市自主设定)
9.企业上市挂牌情况(满分9分)
A.企业已上市(不含全国股转系统挂牌)(9分)
B.企业上市申请已获得证监会、交易所受理或者已到北京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需提供证明文件)(7分)
C.企业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已提交挂牌申请并获得全国股转系统受理(需提供证明文件)(5分)
D.企业已启动上市、挂牌工作并已签约保荐机构或者挂牌券商(需提供证明文件)(3分)
E.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10.企业为北京市产业链龙头企业配套情况(满分3分)
A.企业属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且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北京市产业链龙头企业(3分)
B.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1.企业创新技术研发转化及海外市场拓展情况(满分3分)
A.企业近三年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新技术新产品认定(含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临床批件和批准文号,在研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II期、III期临床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1项以上(3分);
B.企业获得“首台套”“首批次”“首流片”等应用政策支持(3分);
C.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1项以上(3分);
D.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3.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附件3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 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 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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