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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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加快全省工业设计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7〕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的制造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本办法所称的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是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工业设计服务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业绩突出,在工业设计服务领域具有明显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申报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河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管理规范的企业。
第六条 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设立有首席设计师岗位。
(三)已设立相对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四)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近两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五)重视知识产权应用,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近两年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好信誉,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开发试验软硬件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能力。
(三)工业设计人才队伍结构合理,优势明显。有高水平的工业设计领军人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工业设计业绩突出,经营稳定。服务制造企业不少于50家,且与5家以上企业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符合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或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或《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后三年发展目标和建设规划。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择优确定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或“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
接受复核的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须填写《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或《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复核表》,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在复核截止日期前将复核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复核,以通告形式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或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或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或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四年内不得申请,并暂停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调整和撤销的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或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对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若的干政策措施》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 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冀工信产业〔2013〕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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