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管理办法(修订)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我厅对《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相关要求,按照《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升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包括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等载体。
平台所包括各类载体具体的定位、认定条件等,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
第三条平台鼓励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四条平台的场地、人员、科技成果、仪器设备等与已认定的其他省级创新平台等原则上不得重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全省平台宏观管理、省级平台认定、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省级平台政策制定、统筹布局等宏观管理;
(二)负责省级平台筹建、认定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三)指导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省级平台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结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省级平台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2.对本地区的省级平台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其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3.对本地区的省级平台给予政策和经费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建设。
4.协助组织本地区省级平台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平台的实施主体负责平台的具体管理和发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平台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章程,履行平台运行和管理主体责任。
(二)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三)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四)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五)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六)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平台建设和运行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省科技厅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省级平台申报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要求。
(二)填写申报材料。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平台填报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在海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申报材料,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
(三)受理。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单位申报的平台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审核。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审核与推荐。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省级平台条件的,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推荐到省科技厅。
(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推荐的平台进行会议评审,形成专家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分为“同意推荐”“不同意推荐”,根据评审需要,可组织实地考察。专家小组由5名及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三)行政决策。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和全省平台建设总体布局,提出认定建议,按程序报批。
(四)公示。根据审定的认定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完成公示后,由省科技厅下达认定文件。对批准认定的省级平台,由省科技厅分类授予“海南省技术创新中心”“海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海南省中试研究基地”“海南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牌匾。
第十一条根据海南自贸港产业发展需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省科技厅批准后,直接挂牌筹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筹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省科技管理部门签订建设协议,并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报备,筹建期一般不超过3年。筹建期间,自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认定。筹建期满后未获批准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四章 考核与资助
第十二条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考核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平台建设和投入情况、科技创新和服务成效等内容。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二)不按要求报送资料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平台,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平台,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后再次进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保留其平台资格,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其平台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资助方式包括认定一次奖励、运行补助方式及定向征集项目方式进行。
(一)认定一次奖励
获认定的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按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相关规定,对平台新建(扩建)软硬件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或按省、市县财政按5:5比例一次性给予实际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二)运行补助
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企事业(与其无投资关系)提供服务且年度服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服务金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年度服务金额指平台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服务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的数额。(技术合同需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三)定向征集项目支持
对当年新认定及年度考核良好以上(含)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含筹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中试研究基地,采取定向征集项目方式择优给予省级科技专项项目支持。
第十四条 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如下支出:
(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二)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资金、津补贴和绩效等福利支出;
(三)与科技创新和科研服务无关的属于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支出;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省级平台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接受有关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财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
第十六条 省级平台要自觉接受省科技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
第十七条 省级平台、实施主体、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等发生名称变更、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在30日内做出初审意见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程序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省级平台,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实地核查后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科技厅批准后办理。对取消平台资格的,由省科技厅对平台取消前2年内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剩余和不合理支出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转化平台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平台,取消其资格,追缴获资助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省科技厅可增加平台类型,并按本办法进行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琼科规〔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定位及申报条件
2.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定位及申报条件
3.省级中试研究基地定位及申报条件
4.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定位及申报条件
附件1
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定位及申报条件
一、定位
省技术创新中心主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以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为目标,聚焦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为核心,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重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成果产业化,是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省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愿申报并行的方式开展建设。对于省委、省政府统筹布局的技术创新领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论证。原则上一个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只支持建设一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二、申报条件
(一)省技术创新中心一般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二)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等组建。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牵头建设的,至少有2家以上企业参与联合共建;以企业牵头建设的,至少有2家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或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参与联合共建,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三)采用非法人形式组建设的,牵头的依托单位须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或中央驻琼单位,在相关产业领域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四)申请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实施主体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有相关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在行业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能够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强的创新力和带动力。
2.具有行业内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领军人才,能够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归属技术创新中心的固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中心主任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具有较高研发投入水平,每年归属技术创新中心支出的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4.具有满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固定研发场地、科研仪器设备、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能力等,归属于技术创新中心专门使用的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5.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运营正常、业绩优良,近三年平均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农业领域不少于5000万元),年平均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农业领域不少于300万元)。
6.有明确的组织架构,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以及决策、经营、财务、人事、项目等管理制度,激励和利益共享机制,风险共担合作机制,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
附件2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定位及申报条件
一、定位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细分行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大关键、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工艺、技术、装备,为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品提供技术支撑。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开展建设,原则上高新技术产业细分领域一个技术方向只支持建设一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申报条件
(一)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二)申请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高新技术产业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省内行业细分领域技术属领先水平;有明确的技术研究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目标。
2.拥有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工程化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
3.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 ,且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归属于技术创新中心专门使用的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团队,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队伍,归属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固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中心主任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副高以上(含)职称或硕士学位。
5.采用非法人形式组建的,依托的企业年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归属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支出的研发投入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6.有不少于10项的研究开发成果和正在研究开发的项目,开展研究工作成效较好。
附件3
省级中试研究基地定位及申报条件
一、定位
省级中试研究基地重点开展科研成果中间试验、放大验证、生产工艺确认、生产线预制调试及技术转移转化配套服务,为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基地采用市场化运作,并对外开放,为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初创企业等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试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省中试研究基地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愿申报并行的方式开展建设。对于省委、省政府统筹布局的技术创新领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论证。原则上一个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只支持建设一家省中试研究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省级中试研究基地一般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二)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依托单位须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或中央驻琼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三)申请认定的省级中试研究基地实施主体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采用市场化运作,并对外开放,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2.采用非法人形式组建的,依托的企业年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归属于中试研究基地每年支出的研发投入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3.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归属中试研究基地的专业设备原值总价一般不低于500万元,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4.有健全的管理团队,有较雄厚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归属于中试基地的固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基地主任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附件4
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定位及申报条件
一、定位
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科研院所、大学、服务机构等设立,重点开展科技成果收集、技术评估、推介对接、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专利许可、技术经纪人才培养等转移转化相关服务工作,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服务中心。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开展建设,原则上一家科研机构只支持建设一个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示范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驻琼科研机构设立的转移转化服务中心,为专职二级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我省科技园区、企业等,非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的转移转化服务中心应为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三)申请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具有稳定的资金投入和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条件。
2.归属本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技术转移专职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3.拥有或签约的成果储备量不少于50项,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不少于3个成功的技术转移服务案例,促成的技术交易成交额以申报年度起前3年内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非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议,期限3年(含3年)以上,保障科技成果来源。
5.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上述所指的高校一般为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为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或国外同等层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为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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