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工信发〔2022〕93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沈抚示范区有关单位:
按照工信部等六部门《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要求,我们对《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暂行办法》(辽工信发〔2020〕14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17日
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依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构成,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区域。包括专门设置的园区以及在各类开发区或其它工业园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产业园或聚集区。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园区开展自评、整改和申报。省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园区评估认定、监督、指导和服务。各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含消防)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
第五条 坚持集约集聚,循环高效。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着力延伸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能源高效(梯级)利用,提升园区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 坚持安全环保,绿色发展。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环境监管,提升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推动园区绿色发展。
第七条 坚持两化融合,智慧发展。完善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提升园区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建设,以数字化应用提高园区管理水平。
第三章 评估认定基本条件
第八条 化工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设立手续完备,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面积。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
(二)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三)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该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业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应按照产业规划定位,编制“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四)具有有效期内的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并经专家评审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附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园区已划定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园区内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六)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建设符合相应处置能力要求的应急事故池及管网,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七)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八)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流程管理。园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
(九)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第九条 按照《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评分,总评分应在及格线以上。
第四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十条 园区必须同时满足第八条所列九项必备条件,园区管理部门自评合格后,向园区所在市级人民政府提交相关认定材料。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认定申请文件;
(二)园区基本情况(面积、现有企业、化工项目、营业收入、税收、重点产品产能等情况);
(三)园区依法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园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园区总体规划(附批复文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附专家论证意见)等规划,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文字说明、附图,以及园区范围的矢量数据(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五)园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六)园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七)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八)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九)园区“禁限控”目录、入园项目评估制度、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十)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环境风险防范、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园区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预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十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四)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的打分表。
第十一条 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园区管理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园区开展认定审核,审核通过的园区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园区需每年开展一次自评,每三年申报开展一次正式评估,逾期未申报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园区应依法依规实施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相关项目手续,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资格。对未完成认定的园区,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第十五条 新设立园区应由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已认定的园区外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提升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水平、油品质量升级、资源类、清洁能源类及为其它行业配套的项目除外)。有序推进园区外企业向规范的园区搬迁。
第十六条 园区内实施项目建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风险低的项目,严控限制类项目,严禁淘汰类项目。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和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外,园区内原则上不得新上非化工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暂行办法》(辽工信发〔202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
附件:
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
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计分方法 |
考核方式 |
一、规划 布局 (20分) |
1.园区产业规划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等,遵循园区建设对水源、物流、安全和环境容纳能力要求。 |
8 |
未编制园区产业规划的,扣8分;园区产业规划未遵循园区建设对水源、物流、安全和环境容纳能力要求的,每一项扣2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2.园区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交通、消防、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等方面涉及的化工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
6 |
园区总体规划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扣3分;园区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交通、消防、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等方面涉及的化工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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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园区内企业生产、存储设备设施布局满足相关行业管理或设计规范。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5 |
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企业生产、存储设备设施布局不满足安全距离、相关行业管理、设计规范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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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园区内不得有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企业。 |
1 |
园区内有劳动密集型非化工生产企业的,扣1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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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用 基础 设施 (20分)
二、公用 基础 设施 (20分) |
1.园区建有公共道路、市政雨排水、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场地平整,地下、地上管线标识设置规范。 |
5 |
未建有公共道路扣2分;未按照相关规定100%完成雨水管网建设,扣2分;未建有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扣1分;建设场地不平整,地下、地上管线标识设置不规范,扣2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2.园区应能保障双电源供电。供电应满足园区各企业和园区配套设施生产、生活和应急用电需求,电源可靠。 |
3 |
不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扣2分;不能同时满足有一级负荷和特别重要负荷企业供电需求的,扣1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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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园区内建有统一集中的供水设施(满足企业和园区配套设施生产、生活、消防用水的需求),及供电、供热、工业气体、公共管廊(满足《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管理规程》(GB/T 36762)要求)、污水处理管网等公用工程。 |
6 |
未建统一集中的供水设施的,扣3分;未建供电、供热、工业气体、公共管廊的,每一项扣1分;未按照相关规定100%完成污水管网建设,扣2分;未按要求采用专管或明管的方式输送至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扣1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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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园区应建设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信息平台,构建基础信息库和风险隐患数据库,至少应接入企业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和库区)实时在线监测监控相关数据、关键岗位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实现对园区内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在线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要建立园区三维倾斜摄影模型,在平台中实时更新园区建设边界、园区内企业边界及分布等基础信息;园区应将接入数据上传至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3 |
未建设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信息平台的,扣1分;未建立园区三维倾斜摄影模型的,扣1分;未将相关数据接入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扣1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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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
3 |
未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的,扣1分;未开展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的,扣2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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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 生产 (30分)
三、安全 生产 (30分)
三、安全 生产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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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区管委会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并建立园区管委会领导带班制度;根据企业数量、产业特点、整体安全风险状况,明确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人员,其中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不低于安全监管人员的75%。 |
2 |
未按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扣2分;未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和未建立园区管委会领导带班制度,扣1分。 |
查阅资料 |
2.园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加强对红色、橙色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预警。 |
3 |
未针对国家有关要求,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的,扣3分;制度不完善的,扣2分。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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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园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实施HAZOP分析,覆盖率应达到100%,并督促企业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HAZOP分析,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 |
3 |
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实施HAZOP分析,覆盖率未达到100%的,有一项扣1分。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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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园区针对“两重点一重大”的监管设有专门的信息管理档案,并随着项目的进驻、建设,及时更新完善。 |
3 |
未针对“两重点一重大”设有专门的信息管理档案的,扣3分;信息管理档案未及时更新完善的,扣1分。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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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
2 |
未实行封闭管理的,扣1分;未建设园区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扣1分。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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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园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达到100%。 |
3 |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未达到 100%的,扣3分。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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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园区建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并有效运行。 |
2 |
未建设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扣2分;未有效运行的,扣1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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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园区应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并至少每2年组织1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2 |
未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的,扣2分;未按要求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扣1分。 |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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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园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园区内企业进行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
2 |
未按要求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扣2分。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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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消防规划,消防站布点应根据园区面积、危险性、平面布局等因素综合考虑,消防车种类、数量、结构以及车载灭火药剂数量、装备器材、防护装具等应满足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园区应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自身安全风险类型和实际需求,配套建设医疗急救场所和气防站。 |
3 |
未编制园区消防规划的,扣1分;不具备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扣3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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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园区应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进行实时监控,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和限时限速行驶等措施,由园区实施统一管理、科学调度,防止安全风险积聚。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园区应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严格管理。 |
2 |
未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施统一科学管理的,扣1分;应建未建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的,扣1分。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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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未经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必须通过安全设计诊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3 |
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进行正规设计,且未完成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的,扣2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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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 保护 (30分)
四、环境 保护 (30分) |
1.园区规划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
2 |
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扣2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2.园区按照雨污分流建设排水系统。园区雨水排放总口设置应急阀门,并且保证进入雨水管网的事故废水能够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
3 |
园区未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扣2分;园区雨水排放总口未设置应急阀门的,扣1分;未按照测算结果建设足够容量应急事故池的,扣1分;不能保证事故废水得到有效收集、暂存和处理的,扣1分;未实现一企一管的,扣1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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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规模满足园区规划产业发展需求。 |
2 |
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不能满足园区规划产业发展需求的、实际处理量超过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的,扣2分;未达标排放的,扣1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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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园区内生产企业项目环评、验收、“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 |
3 |
园区内生产企业项目环评、验收、“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不到100%的,扣3分。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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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园区内各生产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污水预处理设施(按环评批复要求)、危废暂存设施建成及运行率达100%;按行业要求排污许可证核发率达到100%。 |
3 |
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污水预处理设施(按环评批复要求)、危废暂存设施建成及运行率达不到 100%的、园区不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的,每一项扣1分,扣满3分为止;排污许可证核发率达不到 100%的,扣2分;园区内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污的,发现1家扣1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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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园区要按照规划环评、环境风险评估等文件的要求,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
2 |
未完全按照规划环评、环境风险评估等文件的要求建设园区环境安全风险建设预警体系的(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园区要建立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每一项扣1分,扣满2分为止;相关监测监控数据未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扣1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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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园区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专家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体系。 |
2 |
未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专家等环境应急处置体系的,每一项扣1分,扣满2分为止。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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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园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有应急物资储备库。 |
3 |
未按要求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演练的,扣2分;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也未与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的,扣1分;未建有应急物资储备库的,或环境应急物资不满足应急需要的,扣1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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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园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利用率和园区内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相关要求。 |
3 |
园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利用率未达到100%的,扣3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90%以下的扣2分;达到90%但低于100%的,扣1分。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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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园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要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
3 |
重点场所未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的,扣1分;未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扣1分;地下水监测井未正常运行,未按要求定期开展监测的,扣1分;未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管控体系的,扣2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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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园区排污口设置符合相关要求。入河(海)排污口在入河(海)处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入河(海)排污口标志牌。 |
2 |
排污口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2 分;未设置入河(海)排污口标志牌的,扣1分。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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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园区及园区内企业按环评和风险评估等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并保证正常运行。 |
2 |
未按照要求建设应急事故池等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扣2分;防范设施不完善,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扣1分。 |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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