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
厅机关各处室、各下属单位: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经2022年第18次厅务会议审议、2022年第18次厅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购买科技服务行为,发挥社会力量在科技管理及服务中的作用,提高科技管理服务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综规〔2020〕17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服务,是指省科技厅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遴选科技管理服务事项承担主体,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四条 省科技厅自行购买的科技服务事项应当符合省财政厅、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
第五条 科技服务事项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省科技厅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遴选科技服务事项的承接主体。遴选科技服务事项的承接主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根据科技服务事项要求,确定公开招标需求、标准,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征集科技服务事项的承接主体,从所有投标单位中择优评选出承接主体。
(二)邀请招标。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函件、电话等形式,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多家(不少于3家)单位参加投标,从所有投标单位中择优评选出承接主体。
(三)竞争性谈判。通过与多家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少于3家)进行谈判,从所有谈判单位中择优评选出承接主体。
(四)询价。通过函件、电话等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少于3家)询问科技服务事项价格,让其报价,从所有询价单位中择优评选出承接主体。
(五)单一来源采购。属于《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琼财采规〔2022〕1号)规定情形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适当的条件下向特定单位征求建议或报价来购买科技服务。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科技厅自行组织购买的科技服务事项,根据采购金额分三类进行采购。
第八条 省科技厅自行组织购买的科技服务事项在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可采用询价方式购买科技服务。采购流程如下:
(一)提出购买科技服务需求。省科技厅业务处室提供科技服务购买需求,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确定询价采纳方式。
(二)询价。根据科技服务要求,向3家以上单位询价,根据询价结果,提出承接主体建议。
(二)结果审定。业务处室提出承接主体建议,经厅财务处室复核采购金额预算、厅法规部门审核合同草案后,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
(三)签订合同。省科技厅将在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承接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承接科技管理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省科技厅自行组织购买的科技服务事项在1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遴选承接主体。采购流程如下:
(一)提出购买科技服务需求。省科技厅业务处室提供科技服务购买需求,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确定采购方式。
(二)提出建议。业务处室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提出承接主体建议。
(三)结果审定。业务处室提出承接主体建议,按程序提请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定。
(四)签订合同。省科技厅将在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承接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承接科技管理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省科技厅自行组织购买的科技服务事项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采用如下采购流程:
(一)制定招标文件。业务处室根据科技服务事项具体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
招标文件应明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评标程序、评标内容、用户需求书、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投标评议。业务处室组织召开评标会议,聘请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作出综合评议意见。
根据需要可以对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考察、邀请投标单位进行答辩。
(三)结果审定。业务处室根据综合评议意见提出承接主体建议,按程序提请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厅党组会议审定。
(四)下达通知。省科技厅下发通知书,将结果告知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
(五)签订合同。省科技厅将在下发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承接科技管理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事项,按照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和审核政府采购文件,其它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业务处室应加强委托科技服务事项绩效评价和监管,建立由业务处室、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和人员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健全购买科技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科技服务的业务处室和承接主体均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承接主体违反合同的,应当依据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省科技厅可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合同金额。
第十三条 承接单位如有违反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违规操作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终止与其合作,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购买科技服务工作人员、承接主体及其他参与主体在购买科技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存在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购买涉密科技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和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琼财综规〔2020〕17号)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政府购买科技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琼科〔2019〕2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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