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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产品加工助推乡村振兴重点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通知
川经信规〔2022〕3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经厅党组同意,现将《四川省农产品加工助推乡村振兴重点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农产品加工助推乡村振兴重点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落实省领导联系指导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机制决策部署,加快培育一批四川省农产品加工助推乡村振兴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着力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培育的重点企业主要是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等领域,具有特色优势明显、行业位次靠前、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 重点企业认定培育工作由省领导联系指导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机制(以下简称“联系机制”)牵头负责,联系机制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经济和信息化厅具体实施。
第四条 重点企业认定培育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四川省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库,培育壮大一批重点企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重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连续经营2年及以上,发展战略清晰,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团队,具有成熟的产品营销推广体系,市场影响力和产品品牌影响力较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企业营业收入在细分行业内排名靠前,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原值),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为正。
(三)企业与省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建有特色农产品原料规模化生产基地或农产品初加工“第一车间”,所使用的主要农产品原料应有超过30%来自省内,产品获“地理标志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
(四)企业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强,产品研发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组建有研发团队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保持稳定合作关系。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农产品原料或副产物高值化利用、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经验。
(五)企业建有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上一年度内无抽检不合格,近3年以来未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事故。
(六)企业积极参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消纳本地原料、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有较强带动能力。
第六条 老少边穷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特殊区域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本着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按照经济和信息化厅的申报要求,由申报企业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县(市、区)初审后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可根据工作情况组织或委托市(州)进行现场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形成拟定名单,征求厅内相关行业处室意见后,再征求相关联系机制成员单位建议意见。拟定名单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审定后,在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报经省领导联系指导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联系机制同意后,发布企业名单。
第四章 培 育
第十三条 重点培育措施。
(一)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对每年增速排名靠前、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企业,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在工业项目、科技项目、农业项目等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围绕重点企业开展产业链招商,提升重点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重点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态改革,助力企业上市。
(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各方资源,推动重点企业创新发展,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在重点企业实现转化,提升产品附加值。对认定的重点企业,积极推荐参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绿色工厂等。
(三)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重点企业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品牌竞争力,组织重点企业参加省内外知名展会,支持重点企业“进网络”“进平台”,自建电商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帮助企业培育产地直销、网络直播等新业态。
(四)发挥企业带动作用。充分发挥重点企业联农带农作用,支持重点企业在产地建设“第一车间”,提升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能力,消纳更多本地农产品原料,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把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
(五)强化质量安全保障。提升重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指导重点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中药材溯源体系,开展重点领域质量提升行动,定期组织重点企业参加质量监管实务培训、诚信体系建设。
(六)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建立重点企业服务机制,对企业提出的诉求给予积极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服务支持。开展运行监测分析,发布重点企业发展白皮书,组织开展培训、学习交流,探索更多促进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可推广、可复制的路径。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联系机制成员单位定期对重点企业进行评估,对与发展目标偏差较大、示范带动作用不强的企业予以调整。空缺名额按照认定程序,开展企业递补申报。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发生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重特大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与上位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按上位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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