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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 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 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 号)、《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 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要深入贯彻落实《长江经济 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 年)》、《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充分 发挥中央资金对地方和社会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推进长江经济 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 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 11 省市。
第四条 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有效监管的原 则,规范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 2 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 有利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 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交通条件、增进人民福祉、 强化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
第六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 如下: (一)长江经济带港口集疏运通道项目,具体包括: 1.有效解决长江干支线港口“最后一公里”的集疏运铁路、 道路连接线,原则上支持服务枢纽港口和重点港口的项目; 2.所在港区规划年通过能力不小于 500 万吨;原则上铁路连接线长度不超过 50 公里,道路连接线长度不 超过 30 公里。 (二)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投资主体明确,在同一单体构筑物内,紧密衔接两种及以 上交通运输方式,辐射一定区域的客、货转换中心; 2.位于长江经济带范围内,纳入《“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 输体系发展规划》的国际性、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三)长江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列入《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 3 案》中的水源地水质监测、船运液化危险品运输全过程监测、水土 保持动态监测等建设项目; 2.其他中央资金支持范围以外,地方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 件基本落实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水质水量监测、 长江干线监控系统建设项目。 (四)长江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具体包括: 1.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生态修复工程、非法码头和采石 塘口还林还绿建设项目; 2.岸线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林相改造提升及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 (五)沿江黑臭水体以及劣Ⅴ类水体整治试点项目,具体包括: 1.控污截污、溢流污染控制、雨水面源污染处理、内源治理 等建设项目; 2.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 内投资支持范围: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资金已支持的项目; (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的项目; (三)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的项目; (四)无有效监管措施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的项目; (五)需要地方安排建设资金但未落实的项目; (六)尚未安排投资的项目,不能多头申报。
4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八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别 采取直接安排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两种方式。 (一)直接安排投资项目:长江经济带港口集疏运通道项目、 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长江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 目; (二)切块下达投资项目:长江岸线整治修复项目、沿江黑臭 水体以及劣Ⅴ类水体整治试点项目。
第九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 如下: (一)长江经济带港口集疏运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 以总投资扣除征地拆迁费用为计算基数,东部地区项目按 15%、中 部地区项目按 20%、西部地区项目按 25%的标准予以补助,且单个 项目的投资补助不超过 2 亿元; (二)长江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长江岸线整治修复项 目、沿江黑臭水体以及劣Ⅴ类水体整治试点项目,投资补助按照东、 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45%、60%控制,且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不超过 1 亿元。其中,沿江黑臭水体以及劣Ⅴ 类水体整治试点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
第十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如按 5 补助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超过所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 资数额,则按申请数额确定。
第十一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只补助地方 已开工项目或具备开工条件、即将开工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直接安排投资方式的项目,在申请中央预 算内投资时,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级发展改 革部门汇总。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 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 性负责;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确定的支持方向; 2.已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 3.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 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 4.地方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5.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对于采取切块下达投资方式的项目,在申请中央预 算内投资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年度投资需求,项目应 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支持方向; (二)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三)地方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切块下达投资项目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 目进行上报; (五)切块下达投资项目在上报时,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为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 责任。
第五章 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 范围进行审核。 (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事项: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申请程序; 2.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3.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4.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7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受理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和有关资金申请报告,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 核: 1.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和投资支持方向; 2.提交的有关文件是否齐备; 3.项目的地方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第十五条 对同意安排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 内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其资金申 请,并一次或分次下达。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计划分解和安排的 合规性负责,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切块下达投资的投资计划分解 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原则只 在相同支持范围内的项目间调整。 (一)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 (二)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管理权 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 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按月 于每月 10 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 8 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 工进度等。
第十八条 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 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管 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第十九条 对未按工程进度要求实施,与计划目标相差较远的 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或收回、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十条 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不力、投资完 成率不足 50%的省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 资计划时适当予以核减。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分解下达年度中央预算 内投资计划时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排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 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公开,接 受公众监督。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开展检查, 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资金安排、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长江经济带 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稽察,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 9 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地(市)、县(市)级发展 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 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调减其中央预 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 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 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 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 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 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取核减、收回 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根据情节 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 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10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查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 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发展改 革委根据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长 江经济带港口集疏运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 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6〕1369 号附件 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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