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吉林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能源局,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梅河口市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吉政发〔2022〕1号)精神,推动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制定了优质“种子企业”的培育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优质“种子企业”培育标准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吉林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具有以下特征:
(一)专业化。专注核心业务,具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具备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技术领先、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色化。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和服务。
(四)新颖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四条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负责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优质“种子企业”标准的制定,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能源局配合。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跟踪服务工作,同级农业农村、住建、商贸、文旅、能源领域主管部门配合。
第五条 省工信厅负责建立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平台,将市(州)、省、国家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全部纳入大数据平台,定期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情况开展监测分析。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吉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和一项以上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一)基本条件。
1.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连续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为正,近2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5%。
4.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5.以市(州)工信部门认定的市(州)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重点。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60%及以上;主导产品或服务享有较高知名度,在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处于全省前列;至少与1家大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
2.创新能力。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企业拥有与主导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及以上或近2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并已在生产中应用。二是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或市(州)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三是近3年企业主持或参与制(修)订1项及以上相关业务领域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3.经营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建立了质量、环保、安全等至少1项管理体系,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标杆、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工程奖等荣誉(称号)1项及以上或传承1项及以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限制条件。
1.近2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重特大事故;
2.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的;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在申请认定或复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吉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要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吉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信用中国”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2年的审计报告(含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等数据)复印件或近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须含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等〕,须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5.与填报内容对应的相关佐证材料,如:
(1)专业化程度。主导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或排名的佐证材料(如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国内外权威机构或媒体发布的企业排名、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对企业产品论证的材料等);上年度与大企业或龙头企业签订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等配套产品协议,或直接面向市场的自有品牌产品销售合同。
(2)创新能力。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证书;企业自建研发机构的备案文件等佐证材料,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的在执行期内的合作协议;参与国家标准或牵头制定的行业标准文本。
(3)经营管理。注册商标注册证;产品认证、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质量安全等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和省、市驰名、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证;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技术中心证书,省级优秀新产品证书,以及获近三年省级以上奖励和荣誉证书等。
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明;
7.企业认为有助于申报的其他材料;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当年申报通知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工信厅每年牵头组织开展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的市(州)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工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农业农村、住建、商贸、文旅、能源领域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市(州)推荐名单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对市(州)申报的企业初审,并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能源局意见后,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第五章 支持与管理
第十条 通过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重点培育扶持。
(一)推荐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二)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吉政发〔2022〕1号)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有效期3年,每3年复核一次,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在有效期内发现为虚假申报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予以终止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报告变化情况。经省工信厅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工信厅印发的《吉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2021-2025)》(吉工信民营〔2021〕193号)中的认定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将根据工信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培育办法进行适时调整。
吉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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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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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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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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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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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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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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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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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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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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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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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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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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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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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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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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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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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企业规模属于 |
□中型 □小型 □微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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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及2位数代码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大类行业填写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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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细分领域名称及4位数代码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小类行业填写具体细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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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有 □合资 □民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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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荣誉 |
(例如: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或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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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效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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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指标(近2年) |
____年 |
____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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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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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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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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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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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总额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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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增长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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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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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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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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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税金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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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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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 |
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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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化程度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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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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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该产品领域的时间(单位: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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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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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品为哪些知名企业直接配套: , (是/否)为主要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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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指标(近2年) |
____年 |
____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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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比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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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及排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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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品在省内市场占有率及排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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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能力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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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建设情况 |
技术研究院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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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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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程中心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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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专家工作站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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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站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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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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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研究中心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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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指标(近2年) |
____年 |
____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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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总额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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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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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占企业全部职工的比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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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专利情况 |
有效专利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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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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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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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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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拥有软件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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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拥有核心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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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的标准数量和名称 |
主持制(修) 项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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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修) 项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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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 |
£国家级 |
认定时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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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 |
认定时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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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管理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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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执行标准 |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
产品采用标准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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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品牌数量及名称 |
个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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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特色称号情况(可多选) |
□中国驰名商标 □省级著名商标 □省级名牌产品 □中华老字号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省级优质工程奖 □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他(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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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的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
多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同级认证□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O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其他□ (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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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管理方式采用情况 |
多选:全面质量管理□ 六西格玛管理□ 5s管理□ 精益生产管理□ 卓越绩效管理□ 其他□ (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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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详细情况介绍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经营管理概况,涵盖企业所从事的细分领域,专注细分领域时间,企业在从事细分领域的地位,企业经营战略,管理团队,法人治理结构等。 二、企业主营产品情况,包括:产品在相关产业链中的位置及地位,近2年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群及销售地,企业主要竞争对手及与之对比情况,产品关键性能指标、能耗指标及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对比情况,产品主要加工工艺、技术及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对比情况,知识产权积累和运用情况。 三、企业创新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情况,研发经费的保障情况及激励机制,研发创新带头人及创新团队情况,创新人才培养情况等。 四、企业制度建设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品牌培育相关制度、产品质量保障相关制度,知识产权保障制度,企业生产安全保障相关制度,应对各类风险机制等。 五、企业获得的主要荣誉情况。 (此项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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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核人: |
(必填) |
审核人电话(手机) |
(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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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
推荐单位(公章): 日 期: |
附件2
优质“种子企业”培育标准
优质“种子企业”由各(市)州农业、工业、住建、商贸、文旅、能源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挖掘和培育,具体培育标准为:
1.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成立1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0.5%。
3.限制条件。①近2年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的;②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的;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④申请或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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