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海南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海南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改革方案》(琼科〔2018〕526号)、《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院所项目”)通过支持省属科研院所从事基础性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提升省属院所研发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院所项目实行分类支持和管理,分为基础性科研项目和技术开发应用科研项目两大类。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院所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院所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院所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院所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基础性科研项目管理
第四条基础性科研项目是指省属院所在各自领域,围绕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基础性、前瞻性、公益性、支撑性的科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基础性科研项目以院所为单位,自主选题、整体立项,经费稳定支持。
第五条 各省属科研院所根据职能定位制定年度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单位概况、工作基础、实施内容、实施单位(部门)与地点、工作计划进度、任务指标、预期成效和资金安排等。
第六条 各省属科研院所按照省科技厅申报通知要求,将基础性科研项目的年度实施方案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七条 基础性科研项目支持实行专家论证评价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第八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基础性科研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价,评价方式可采取实地考察、通讯和会议等一种或多种评价结合的形式。论证评价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第九条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工作重点,结合专家组意见审定各省属科研院所年度基础性科研项目的工作任务和经费安排。
第十条省科技厅下达工作任务通知,并与各省属科研院所按年度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应以基础性科研项目的实施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任务内容和指标等。
第十一条 各省属科研院所要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基础性科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各省属科研院所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不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限项范围。
第十二条 基础性科研项目实行重要事件报告制度。基础性科研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任务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各省属科研院所须向省科技厅及时报告。
按规定已下放的调整权限事项,由各省属科研院所按照程序自行调整;项目负责人因岗位调整,新任命的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自然接续,并报省科技厅备案;未下放的权限或项目重大调整,应向省科技厅报批,经批准的调整事项方可作为基础性科研项目工作实施情况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基础性科研项目在保障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经费可用于从事科技基础性科研工作的人员费用(财政预算已安排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除外)和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基础性科研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但不得安排绩效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人员费用及其“五险一金”的标准不得高于省属科研院所同类人员。具体使用由各省属科研院所自行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基础性科研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评价。各省属科研院所在实施结束后3个月内,须按年度提交基础性科研项目的工作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应包含但不限于:工作的实施内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具体基础性项目工作实施情况、组织管理情况、成效分析、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等。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基础性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十六条 基础性科研项目年度评价以任务书所约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成果情况、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的评价。评价结论分为优、中、差三个等级,评价结论作为下年度项目经费调整的依据。
第十七条基础性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监督检查参照《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技术开发应用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技术开发应用科研项目是指围绕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引进转化或研发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产品,解决我省产业或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技术开发应用科研项目在省属科研院所范围内实行公开征集、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省属院所按照省科技厅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科研人员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申报。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应用科研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及经费等管理参照《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南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专项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3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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