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关于印发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附件1: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推动城市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节水放 在优先位置,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 理及复查等工作。
(二)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动态 管理和复查的原则。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节水 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 二、申报主体 设市城市(含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三、评选区域范围 设市城市(含直辖市的区)本级行政区域。
四、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 (以下简称申报城市) 应 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节水法规政策健全。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 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 日常节水管理规范。推动落实各项节水制度,开展全国城市节水 宣传周以及日常的节水宣传,开展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等。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 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至少开 展 2 年以上。
(四)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节水财政投 入,能够支持节水基础管理、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 推广、节水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五)城市节水制度健全。有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节水 “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 等具体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 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于特种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 用等的价格管理办法。
(六)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节水规划。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批准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 相关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 过程。
(七)推进智能化供水节水管理。建立城市供水节水数字化 管理平台,能够支持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管理。
(八)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须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下同)主管部门预 评选满 1 年(含)以上。
(九)近 3 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 生城市节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 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 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近 3 年内受到城市节水方面相关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负面 影响的,自动取消参评资格。
五、申报程序和评选时间
(一)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每 2 年开展一次,奇数年为申报 年,偶数年为评选年。
(二)申报城市对照 《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 进行自 评,自评达标后分别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照《国家 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 条件、初审总分达 90 分(含)以上的城市,于申报年的 12 月 31 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
(四)直辖市的区(不含县)自评达到 90 分的,由直辖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于申报年的 12 月 31 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直辖市自评达到 90 分的,由直辖市人民政府于申报 年的 12 月 31 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材料, 并于评选年的 12 月 31 日前完成评选工作。
六、申报材料
通过省级初审的城市,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申报方式提交 申报材料,考核年限为申报或复查年之前的 2 年。申报材料(包 括申报卷、评选指标、支撑材料等 3 卷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 扼要,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明确,有关资料和表格 填写规范。由国家相关部门正式发布的指标或地方在其他工作中 已上报的指标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申报卷主要包括:
(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的初审 意见;
(三)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
(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五)城市自体检报告(应包括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各 项指标);
(六)国家节水型城市自评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
(七)评选区域范围示意地图;
(八)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水环境 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
(九)反映创建工作的影像资料(5 分钟内)或图片资料;
(十)不少于 4 个能够体现本地特色和创新的节水示范 项目。
七、评选组织管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专家专业优 势等因素,负责组建评选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其成员由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评 及综合评议等具体工作。 参与申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省级初审工 作,或为申报城市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对该申 报城市的考评工作。 (二)申报城市在申报材料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负责。
八、评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预审 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二)第三方评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 城市体检,对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 评选的重要参考。
(三)社会满意度调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调查 了解当地居民社会节水意识情况。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评选 的重要参考。
(四)现场考评 根据预审意见、第三方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由专家 组提出现场考评建议名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城市,由专家组进行现场考评。 申报城市至少应在专家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个主 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专家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 于专家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当地居民报名参与现 场考评。
现场考评主要程序:
1. 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2. 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3. 专家现场检查,按照考评内容,各类抽查点合计不少于 12 个,其中示范项目不少于 3 个; 4.专家组选定当地居民代表参与现场考评,并将其意见作 为现场考评意见的重要参考;
4. 专家组成员在独立提出评选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 经集体讨论,形成现场考评意见; 6.专家组就现场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反馈;
7. 专家组将现场考评意见书面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
(五)综合评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综合评议,形 成综合评议意见,确定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议名单。
(六)公示及命名 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 两部委正式命名。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国家节水型城市命名有效期为 5 年。国家节水型城市每年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上一年度城市节水工作 基础数据,报送截止日期为当年 8 月 31 日。
(一)已获国家节水型城市命名的城市人民政府应于有效期 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 请,并提交自评报告。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国家节水 型城市复查按照现行的评选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开展。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于有效期满前半年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复 查,将复查报告(附电子版)联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获命名直辖市由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有效期满前半 年将复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省级(含直 辖市)复查申请材料,于有效期满前组织完成抽查,视情况直 接组织对地方进行复查。复查程序参照评选程序。
(四)复查通过的城市,继续保留其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 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城市 节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 件,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的,给予警告 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不得参加下 一申报年度申报评选。 发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复查过程中存 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暂停受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申 报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解释。
(二)《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国家节水型城市 考核标准》(建城〔2018〕25 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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