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实现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以下简称上海海关)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内企业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和评价,做好有关监督、督促和技术创新快报等工作。
第三条 (基本条件)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领军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
(二)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能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积极布局国际专利,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国际化的开放式创新体系,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四)有较高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聚焦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领域,在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技术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在本行业发挥技术引领和促进作用,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四条 (指标要求)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根据企业规模和参考行业系数计算后的值,具体系数另行发布;
(二)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1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60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60人;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医药制造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不少于6件);
(五)具有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鼓励支持国家或本市批准的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自评材料;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条 (申报通知)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申报时间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进行网上填报。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区内企业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八条 (评审与复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系统打分和专家评审。根据综合评审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实地考察。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审核期限不超过80个工作日,自申请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九条 (公示和颁证)
经审核确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结束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确定名单,并向企业颁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第十条 (评价)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发布。
上一次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者评价当年度被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可以免于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材料)
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自评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参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要求,向所在地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递交评价材料。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审核期限不超过70个工作日,自评价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在地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快报)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定期填报企业技术创新快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要求,定期发布技术创新快报填报通知。
第十五条 (变更)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但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创新主体及体系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向所在地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
(四)企业变更决议、决定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主营业务等变更,导致创新主体及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除需向所在地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认定指标要求的相关材料。
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变更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定期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撤销)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企业技术中心条件;
(七)连续两次未按规定上报技术创新快报;
(八)提供虚假材料。
因上述情况被撤销资格的,企业自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责任义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四)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创新服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以下创新服务:
(一)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加强创新资源对接,推动跨界融合创新。
(二)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专项金融支持服务方案,畅通创新融资渠道。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企业技术中心可以在人才落户、人才激励、融资贷款、上市培育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四)支持创新实力强的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本市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任务。
(五)获认定满两年以上,可以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依法记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各区政策)
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各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鼓励各区政府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匹配和资金扶持,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10日,原《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7〕2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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