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项目定向征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相关规定,为做好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项目定向征集工作,规范项目定向征集程序,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项目定向征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项目定向征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相关规定,为做好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项目定向征集工作,规范项目定向征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定向征集是指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直接向重点任务领域的相关单位或市县、重点园区等,采用定向委托或定向择优的方式征集项目。
第三条 定向征集方式包括定向委托征集和定向择优征集。
(一)定向委托征集。根据重点任务内容,确定由重点任务领域的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二)定向择优征集。根据重点任务内容,由指定的市县、重点园区、专业技术领域、专项工作等单位组织申报。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征集项目。
(一)服务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聚焦战略性、前沿性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符合《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琼府办〔2021〕2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琼府办〔2021〕24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等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技项目;
(三)贯彻落实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等相关政策要求,聚焦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研究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任务;
(四)其他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研究确定的我省相关领域科研优势单位,可按照定向征集方式,择优给予科研项目立项支持。
第五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定向征集的具体重点任务内容、财政资金资助额度及征集项目方式等,并不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
第六条 定向委托征集和推荐程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与相关单位对接和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定向委托征集项目的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第七条定向择优征集和推荐程序。
(一)征集。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公开发布指南到定向择优的区域、单位组织申报。
(二)推荐。申报的项目,须经所在市县政府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园区管理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推荐函。
第八条定向征集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该专业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具备项目实施的研究基础和建设条件,拥有较强的科研人才队伍。
第九条 定向征集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和内容;具有创新性、可行性;有预期目标和量化的考核指标;项目研发、产业化示范或应用应在海南省内。
第十条定向征集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按照通知和指南要求,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同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定向征集项目立项。
(一)定向委托项目。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定向委托项目的研究目标及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经费预算等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立项建议及资助金额,经行政审定、公示后,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立项文件。
(二)定向择优项目。定向择优项目立项,按照立项评审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定向征集项目的过程管理和验收。依据《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涉密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和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定向征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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