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云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细则(试行)
云科规〔2021〕5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云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细则(试行)》已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云南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完善重大专项管理和运行机制,确保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围绕国家战略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聚合优势创新资源,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匹配资金链,通过系统设计、集成攻关,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研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科技设施建设等重大科技项目。重大专项应形成最终产品、产出重大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实现重大经济社会效益,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筹措资金、确定布局领域、组织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共同凝练重大专项项目。
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办公室牵头拟定相关管理制度、提出重大专项布局建议、统筹协调相关工作,主管业务处室负责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策划和实施,厅属有关事业单位按主管业务处室安排协助进行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 重大专项组织和管理遵循“聚焦产业、主动布局、目标明确、系统设计、注重绩效”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组织为主的方式,成熟一项,启动一项,滚动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重大专项坚持管理创新。探索实行重大专项“管理专班”和专家参与管理服务的制度,试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
第六条 重大专项项目原则上应以企业为实施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产业链和创新链上中下游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对所需的创新基地、人才团队、资金等要素进行统筹部署。
第二章 项目形成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综合行业部门、州(市)政府、领军企业、高校院所、院士专家、战略研究建议等研究提出重大专项布局领域、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预期目标等。
第八条 重大专项聚焦大产业、新兴产业和重大民生需求,采取“自上而下为主、上下结合”,多部门多主体协同凝炼、共同策划的方式形成重大专项领域和项目布局。重大专项项目应积极探索“揭榜挂帅”、“赛马”、“军令状”等新型组织方式。试行项目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与审议制度。
第九条 重大专项设专项、项目、课题三个层次,项目下是否设立课题,由专项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条 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明显的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按“自上而下”项目立项程序进行组织。优势单位不明显、技术路线不确定,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的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组织编制重大专项申报指南,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申请,按立项程序进行组织。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预算、重点工作安排及重大专项年度计划等,结合专家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情况,按项目立项程序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下达项目及经费,正式启动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探索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首席科学家由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商专项承担单位提出建议人选,一并经立项程序确定。首席科学家可由项目主持人兼任,也可由本领域知名专家担任。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探索建立重大专项“管理专班”制度。每个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相关直属单位成立相应重大专项“管理专班”,“管理专班”协助主管业务处室实施重大专项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每个“管理专班”人数不少于3人,由厅直属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组成,每个专班可同时服务管理多个重大专项。
“管理专班”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在项目业务管理经费中进行预算和列支。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专家服务重大专项的制度。成立由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为重大专项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项目下达后,省科技厅与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设课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
第十六条 支持重大专项承担单位探索实施高层次人才项目工资制和科研助理制度,所需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筹措。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和项目主持人、首席科学家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视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主持单位和主持人,同时承担相应职责及责任。
第四章 评估验收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评价与中期评估制度。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重大专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估,评价评估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依据。
(一)年度评价。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应每年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及时改进、调整项目实施,决定后续经费拨付。
(二)中期评估。在专项实施过程中,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重大专项实施总体进展情况或阶段绩效至少进行1次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目标、预算、进度、后续支持等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验收按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定执行。不设课题的重大专项,直接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下设课题的重大专项,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课题验收由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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