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海南省先进装备制造首台套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先进装备制造首台套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加快引进优质装备制造项目,引导国内外高端装备企业共享海南自贸港发展机遇,以创新驱动为引领,全面提升首台套装备的研发制造、示范试点、推广应用、量产扩能水平,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两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1〕47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首台套是指海南自贸港发展急需的,经我省研发制造企业研制并试用达到设计要求的单机装备、成套装备、关键核心部件等创新产品。产品在技术路线、结构设计、制造工艺、标准参数等方面有创新,并在产品功能和性能上实现突破。
第三条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项目管理,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和审核下达,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 海南省先进装备制造首台套奖励资金从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对象的首台套产品生产制造环节必须在海南进行,产品研发可自主承担,也可委托或联合国内外企业、研究机构等组成联合体承担。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重点支持范围为:
(一)产业领域包括:满足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所需的装备及关键零部件。
(二)产业范围包括:高端医疗装备、航空航天装备、海洋装备、船舶游艇装备、人工智能装备、车联网设备、电气机械装备、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智能农机专用设备等。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守法守信运营,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具备组织首台套装备研发、生产制造能力。企业可单独申报,也可与国内外企业、研究机构等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
(二)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三)项目承担主体(含联合体)经过技术创新,依法拥有该装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通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
(五)获得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函;
(六)申报首台套试点示范项目,需符合当年申报指南及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研制内容、考核指标、实施期限等相关要求;
(七)申报首台套推广应用项目,研发制造企业与最终用户签订合同,并且研发制造企业已经收到合同约定的货款;
(八)申报首台套量产扩能项目,研发制造企业首台套产品已具有一定市场规模,能完成承诺产值、投资强度等目标要求,支持量产扩能,强化创新引领。
第三章 奖补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奖补采取奖励和补贴两种方式。
(一)首台套试点示范项目,支持具有行业引领和技术创新的首台套装备研发制造及产业化应用项目立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奖励,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首台套推广应用项目,主要包括“首台套”“首批次”或“首年度”装备或关键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高端成套或单机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高端成套或单机装备产品;“首年度”是指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关键核心部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奖补。
(1)采取奖励的方式
首台套装备实现销售后给予奖励。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对研发制造企业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采取保费补贴的方式
研发制造企业投保的首台套保险,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为减少资金占用,仅需提前缴纳20%的保费,其余部分暂缓缴纳,待核定保费补贴金额后,直接拨付给相关省级保险公司。国家和省级保费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首台套量产扩能项目,对量产扩能阶段的厂房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使用的银行贷款,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使用的银行贷款以市场报价利率50%给予贴息,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首台套自贸港政策叠加奖励
为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充分运用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支持海南装备产品打响品牌,针对首台套推广应用项目,特设立自贸港政策叠加奖励,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获得奖励:
(1)研发制造企业利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政策,产品经“二线”进入内地销售的给予专门奖励。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对研发制造企业给予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在全岛封关运作前,研发制造企业为生产制造首台套装备产品,确有必要进口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原辅料正面清单中的原辅料进行首台套生产制造的,除免征相关税收外给予专门奖励。在首台套产品实现销售后,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对研发制造企业给予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在全岛封关运作前,研发制造企业为生产制造首台套装备产品,确有必要进口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设备进行首台套生产制造的,除免征相关税收外给予专门奖励。在首台套产品实现销售后,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对研发制造企业给予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对服务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具有重大创新成果的首台套装备产品和项目,以及对在海南落户生产的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列入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目录的国产大型医疗设备,经申报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可纳入“一事一议”重点支持,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四章 项目申报、验收及管理
第八条 省工信厅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各市县工信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的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至省工信厅。
第十条 省工信厅根据本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和专家会议评审方式,视具体情况可采取检验测试、审阅资料等方式。评审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拟支持项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首台套专项奖励资金。
(一)对于首台套试点示范项目,项目所在市县工信部门与项目企业签订项目协议,明确研发制造及应用内容、验收考核指标、资金支持额度及方式等内容。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向省工信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信厅按照本细则及项目协议内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按规定拨付资金,验收不通过的,不予兑现奖励。
(二)对于首台套推广应用项目和首台套自贸港政策叠加奖励在下达专项奖励资金计划后,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三)对于首台套量产扩能项目,项目所在市县工信部门与项目企业签订项目协议,明确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贷款贴息比例等内容。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向省工信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信厅按照本细则及项目协议内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按规定拨付资金,验收不通过的,不予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将严格进行项目管理,规范管理资金使用发生的监督、检查、验收等事项。各市县工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项目日常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工信厅报告。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政府采购采用获得本细则奖励的首台套产品,尤其是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首购制度,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首先购买。
第十四条 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企业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制造企业将首台套研制成果作为研发人员考核、晋升和人才认定、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并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第十六条 支持获得奖励的首台套装备研发制造企业申报国家首台套专项项目,依法依规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列入国家有关专项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对申请企业、评审专家及支撑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企业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企业,经调查属实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奖励资金,取消申报资格,计入信用记录,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二)出具项目推荐函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的支撑机构及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主动接受或配合监督。对不正确履行职责、泄露技术秘密或不正当占有申请企业科技成果的,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责。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55号三层 备案号: 机关备案号:京ICP备18017719号-1
CORPYRIGHT © 2024 国研信达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天润顺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