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规范“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运行管理,推动共同体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体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省级共同体。
第三条 共同体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共建,分级管理、绩效评价、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共同体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共同体的统筹协调、规划布局和宏观指导;
(二)研究制定共同体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共同体申报、考察论证、绩效评价、指导监督等工作;
(四)报省政府或分管省领导同意,批准共同体建设、调整和撤销,进行动态管理,确定补助支持措施;
(五)统筹人才、项目、平台等科技创新资源支持共同体建设发展,支持共同体承担省级重大科研任务。
第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是共同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共同体建设与区域规划、行业布局、发展重点等统筹协调,负责共同体的培育、申报推荐;
(二)负责共同体的总体谋划、统筹推进、指导督导、安全生产等;研究制定共同体扶持政策,在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奖励补助、人员编制、平台建设以及建设运营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推动落实共同体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共同体落实整改意见;负责审核共同体建设规划、建设任务书、工作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四)协助省科技厅做好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价、整改落实、动态管理、补助奖励等工作。
(五)研究决定共同体变更名称、牵头建设单位等重大调整事项,协助解决共同体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共同体建设主体是牵头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研究编制共同体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集聚“政产学研金服用”各要素单位,为共同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施、场所等基本保障;
(三)牵头组建理事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独立法人的股份制核心运营机构,并报省科技厅;
(四)配合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做好绩效评价、年度统计、跟踪监管等工作;
(五)牵头筹措落实共同体配套资金,并拨入核心运营机构统一管理;
(六)设立共同体发展基金。
第七条 核心运营机构是共同体决策执行、运行管理和综合服务的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担理事会秘书处的业务工作,执行理事会决策;
(二)代表共同体对外履行法人义务,组织落实年度计划任务和相关整改意见;
(三)建立健全共同体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制定共同体各项管理制度;
(四)建立市场化的共同体绩效评价机制,组织对共同体成员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五)负责统一管理共同体省财政补助资金及配套资金,对成员单位使用共同体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六)承担共同体日常工作和其他服务性工作。
第三章 建设流程
第八条 省科技厅发布建设指引或“一事一议”定向委托,拟建单位编制建设方案,明确共同体建设基础、功能定位、主要任务、预期目标、组织架构、体制机制、资金投入、保障措施等,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建设方案是论证考察、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省科技厅受理共同体建设申请,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会议答辩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咨询论证结果,择优确定拟建共同体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同意后,省科技厅发文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与归口管理部门、建设主体签订共同体建设任务书,明确各方权责,确定建设任务目标、绩效评价指标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共同体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内,建设主体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建设规划、建设任务书和政策要求开展共同体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共同体实行理事会决策制。理事会由参与共同体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
(一)制定共同体章程;
(二)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实施的重大研发项目、产业化项目、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和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四)确定共同体年度资金预算,审定年度资金决算。
第十四条 共同体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共同体的发展目标、年度任务、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工作,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共同体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建设规范,在体制机制方面探索创新,自主决策,自主运营,按市场机制运行。
第十六条 共同体应坚持创新链与产业链双链融合,按照全产业链、全创新链设计和部署核心任务,注重引进培养人才、平台建设,系统开展产业共性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企业上市培育、产业集群壮大等工作,打造良好的产业创新生态。
第十七条 共同体按照国家和省科技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不能以奖励、后补助等支出方式影响执行进度,不得以约定分钱、直接投资、相互持股、持股多家等各种形式套取、私分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共同体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专利成果池,共同体成员单位可共享共有。科研人员从事共同体创新创业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共同体核心运营机构名称,发表的论文成果均应标注共同体名称。
第十九条 共同体应加强保密管理,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要求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共同体建设主体及成员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共同体实行年度统计和公开报告制度(涉密除外)。共同体应在每年12月底前撰写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据实填报本年度绩效统计表和下年度绩效目标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并公开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依据《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绩效评价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综合应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全程监管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省科技厅对共同体建设进展和质量进行跟踪管理,适时组织实地考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省科技厅根据全程监控和实地考察情况,对不符合建设规范、成效较差、弄虚作假等问题严重的共同体限期整改并暂缓拨付补助资金。整改期一般为3个月,期满考察通过的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未通过的,报省分管领导同意,取消建设资格。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绩效结果对排名后20%的共同体纳入重点整改名单,保留共同体名称,停拨当年度补助资金。连续两年重点整改的共同体,报省分管领导同意,取消建设资格。连续两年绩效结果排名前20%的共同体,在重大创新工程、人才计划、研发平台等方面给予定向支持。
第二十四条 共同体建设期间如需变更建设牵头单位、核心运营机构、名称、投资主体或其他重大事项,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论证,依据论证结果作出变更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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