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关于征求 国家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和《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为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课题,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国家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发往贵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科技厅。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国家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科技技术厅
(联系人:薛润,电话:65343887)
附件
国家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和《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为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课题(以下统称科研项目),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科研项目是指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中央在琼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省内实施科技创新2030、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给予上述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和定向资助经费。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两类。
第二章 配套资助经费
第五条 对于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的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提出资金配套申请,省科技厅会同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
第六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立项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申请配套资金,由省科技厅核定配套资金额度,编入省科技厅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科研项目执行期间,承担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各种进展情况、中期检查材料、科技报告和验收总结报告等应同时抄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的使用承担主体责任,执行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或省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应及时终止配套资金或停止拨付;情节严重的,追究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定向资助经费
第十条 对于未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的国家科研项目,在国家科研项目下达立项文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省科技厅申报一个与国家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照定向委托的方式予以资助,并按照相应的省级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每个单位单个国家科研项目或课题定向资助金额按照国家资助经费的10%予以核定,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定向资助项目和经费常年受理、集中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在国家科研项目立项后向省科技厅提交国家科研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等材料,并申请相应的省级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每年7月审核上一周期受理的定向资助经费申请。省科技厅对补助对象、申请材料和定向资助金额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经省科技厅行政审定,将定向资助项目和经费列入下年度省级科技计划和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国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定向资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负责。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定向资助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我省国家科研项目省级资金配套机制的通知》(琼科〔2018〕4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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