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定向征集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相关规定,为做好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定向征集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定向征集项目程序,我厅起草了《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定向征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2年1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省科技厅。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定向征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联系人:许克君,电话:65331595)
附件
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
定向征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相关规定,为做好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定向征集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定向征集项目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向征集项目是指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直接向重点任务领域的优势单位或市县、重点园区等,采用定向委托或定向择优的方式征集项目。
第三条 定向征集方式包括定向委托征集和定向择优征集。
(一)定向委托征集。根据重点任务内容,确定由重点任务领域的优势单位牵头组织申报。
(二)定向择优征集。根据重点任务内容,由指定的市县、重点园区、专业技术领域等的单位申报。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征集项目。
(一)符合国家科技布局和海南省自贸港建设重大科技需求的前瞻性、急需性的项目;
(二)科技部、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开展研究或实施的项目;
(四)符合“陆海空”等产业发展需求,在各市县和深海科技城、南繁科技城、文昌国际航天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重点园区落地实施的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
(五)根据《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琼府办〔2021〕20号),经省科技厅研究确定的重大科技任务。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定向征集的具体重点任务内容、财政资金资助额度及征集项目方式等,并不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
第六条 定向委托征集和推荐程序。省科技厅在与优势单位对接和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定向委托征集项目的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第七条定向择优征集和推荐程序。
(一)征集。省科技厅公开发布指南到定向择优的区域、单位组织申报。
(二)推荐。申报的项目,须经所在市县政府或科技管理部门、园区管理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出具项目推荐函。
第八条定向征集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该专业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具备项目实施的研究基础和建设条件,拥有较强的科研人才队伍。
第九条 定向征集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和内容;具有创新性、可行性;有预期目标和量化的考核指标;项目科技成果须在海南省境内应用推广或转化、产业化。
第十条定向征集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按照通知和指南要求,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同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定向征集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定向征集项目的研究目标及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经费预算等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立项建议及资助金额,经行政审定、公示后,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二条定向征集项目的过程管理和验收。按照《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涉密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和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定向征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1号)同时废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55号三层 备案号: 机关备案号:京ICP备18017719号-1
CORPYRIGHT © 2024 国研信达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天润顺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