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 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
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粤港澳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助力港澳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省财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相关事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澳特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港澳机构)可承担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项目经费资助。
第三条 省财政科技计划资助港澳机构的科研活动,一般应当公开发布项目指南,明确提出资助方式及鼓励港澳机构参与申报的领域和方向。
第四条 支持港澳机构联合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以下简称广东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申报省财政科技计划的相关项目。
第五条港澳特区申报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机构,通过粤港、粤澳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协商确定。港澳机构申报项目应按照省财政科技计划的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根据港澳特区科研活动的实际支出情况提出项目经费需求,参加省财政科技计划的项目评审,通过公平竞争获得资助。
第六条 经评审立项的港澳机构牵头申报的项目,应当由省财政科技计划主管部门与港澳机构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知识产权和成果归属、经费资助额度和支出内容等,根据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由广东单位牵头、港澳机构参与的项目,广东单位也应与港澳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书,作为项目合同书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省财政科技计划资助港澳机构的项目经费,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关要求拨付。港澳机构牵头实施的项目,由省财政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或专业管理机构按税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及时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涉及港澳机构与广东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可分别拨付至港澳机构和广东单位。广东单位牵头,港澳机构参与实施的项目,由牵头单位按规定拨付至港澳机构。
第八条 港澳机构承担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相关服务等工作,可由省财政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广东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港澳特区机构实施。委托实施的,应签订委托协议,确保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到位。
第九条 省财政科技计划与港澳特区的科技计划可通过联合资助项目等方式,支持广东与港澳机构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联合资助与共同管理项目的具体方式通过粤港、粤澳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协商确定。
第十条 省财政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可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本规定和港澳特区的实际情况,对港澳机构申报、承担项目的具体要求事项做出专门规定,并积极邀请港澳科学家参与省财政科技计划战略咨询、项目管理和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现行省财政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限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广东省内注册法人机构的,按本规定拓展至符合条件的港澳机构。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广东省各地市财政科技计划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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