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海南省科研专项联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部署,进一步增强省内科研机构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研能力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科研专项联合项目(以下简称联合项目)是指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面向全省与联合资助方共同支持开展科研活动的项目。联合项目旨在发挥海南省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和集聚优势科研力量,促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协同创新。联合项目包括与科技部联动实施的科研项目、加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区域创新发展基金的科研项目,以及与对口省市、省直部门、市(县)、重点园区等签订(合同)协议联合实施的科研项目。联合资金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按照出资各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执行。
第三条联合资金项目采取合同(协议)制管理,期限一般为3-5年。合同(协议)应包括合作目标、合作内容、职责分工等主要内容,制定经费投入、项目实施和组织机构等相关规定,约定研究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管理方式,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第四条联合资金项目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联合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政策、财务制度以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并执行签订合同(协议)的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联合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续签合同(协议)的依据。
第七条联合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故调整的,经双方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因故中止的,经费按规定收回。
第八条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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