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的实施和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0号)、《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川科社〔2021〕3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科政〔2019〕11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重大科技创新基地考核评估规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临床中心)的依托单位,先行投入资金、设备(设施)开展临床医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普及推广诊疗新技术等创新活动,省级财政根据认定、考核、评估结果,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牵头组织省临床中心认定、年度考核、绩效评估,根据认定、考核、评估结果组织实施后补助。
第二章 经费安排与使用
第四条 后补助分奖励性后补助和服务运行后补助,经费按年度一次性补助的方式拨付。
(一)奖励性后补助:对新认定的省临床中心,原则上一次性支持50万元/个;对新认定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临床中心),原则上一次性支持100万元/个。
(二)服务运行后补助:建设一年以上省临床中心,依据年度考核或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后补助,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支持30万元/个、良好的支持20万元/个,其他结果的不予支持,支持比例合计不超过考核总数的50%;绩效评估周期为3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支持50万元/个,其他结果的不予支持。
在川国家临床中心不参加省临床中心考评,须提交书面年度报告,每年支持30万元/个。
第五条 新建省临床中心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建设一年以上省临床中心参加绩效评估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须提交书面年度报告。
第六条 后补助资金由依托单位统筹使用,用于省临床中心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生产经营成本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后补助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支持:
(一)发布通知。科技厅面向社会发布通知,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二)确定方案。科技厅组织开展省临床中心新建评审和运行考评,根据省临床中心认定、考核、评估结果,形成后补助方案。
(三)结果公示。后补助方案在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科技厅组织调查处理。
(四)补助实施。补助方案公示无异议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由依托单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后补助申请表,不签订任务合同书,不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临床中心及依托单位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后补助实施管理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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