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关于面向社会征求《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nskjtjl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科技信息大厦2319房间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河南,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立下列河南省科学技术奖:
(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省自然科学奖
(三)省技术发明奖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省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省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省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维护省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省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省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我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我省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科学技术奖总数不超过350项(个)。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提名: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
(三)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组织机构和专家学者。
组织机构是指科技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省内学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专家学者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我省2000年(含)以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一完成人,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人,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等。
对提名机构、提名专家学者实行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二十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评审,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标准为300万元/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标准为一等奖50万元/项、二等奖30万元/项、三等奖20万元/项。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标准为30万元/个。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应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二十六条 对我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人员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配套奖励的奖金全部归获奖人所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配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省科学技术奖励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科技奖励有关活动进行监管、指导和服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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