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支持和鼓励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和开拓市场,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
第三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自愿申报、评定工作,每年向社会发布《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 评定范围。1.电力装备。2.大型石油和化工装备。3.大型矿山和冶金装备。4.先进轨道交通装备。5.先进节能环保装备。6.大型工程机械。7.新型轻工和纺织机械。8.航空和航天装备。9.高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10.高端机床装备和机器人。11.新型农机装备。12.电子专用装备。13.高端医疗装备。14.精密仪器仪表。15.冰雪装备。16.汽车装备。17.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确定每年评定的重点领域,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界定。省内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零部件具有以下特征,属于首台(套):
1.符合国家和省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河北省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
2.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
3.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
5.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6.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尚未取得市场化业绩。
7.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在5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0万元以上,关键零部件符合河北省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支持方向。
第六条 申请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的商标所有权。
3.申请单位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产品技术先进。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对国内无专门检测机构的产品,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需提供法定机构(如国家认证中心等)的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院士级专家组(3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意见。
6.必须是申报前已定型生产并已销售给用户的经省级以上权威机构查新为省(国)内最先进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
第七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每年一次,凡符合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均可申请。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申报通知,企业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同意后(重点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把关,对不采纳的申报材料要给予企业书面理由答复),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评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申报书和申报表。
2.非本单位2名(含)以上副高级以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出具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推荐证明书,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介。
3.所申请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专利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4.省级以上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申报当年)、产品检测报告(外文的要译成中文、出口报关单),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经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标准。
6.产品销售合同和60%(含)以上销售发票(出口的提供报关单,外文的要译成中文)。
7.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第九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接收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集中进行评定。
第十条 评审结果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和雄安新区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征,因地制宜制定地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并做好与国家、河北省政策的衔接。
第十二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和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各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单位,将撤销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评定结果,并在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如泄漏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工信装〔2015〕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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