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群众性文化团队、 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管理,树立标杆文化团队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发挥其服务经开区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奖励工作,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择优选拔、自主管理、社会监督”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性文化团队(简称“文化团队”),是指由经开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驻区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自发组建,开展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摄影、书法、绘画等),自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社区)指导,并为区内职工、群众服务的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组织。优秀群众性文化团队(简称“优秀文化团队”)是指经工委宣传文化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优秀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是指由经开区党政机关、驻区企(事)业单位、社区建设并管理,自愿以免费或优惠形式在特定时段向区内公众开放使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和活动场所。
第四条 由工委组织人事部(两新组织工委)、工委宣传文化部、机关党委、总工会、财政审计局、各街道办事处组成经开区文化团队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奖励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开发区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开展优秀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的申报、评审、奖励、管理、监督等工作。确保申报规范、评审规范、资金发放及使用规范。
第五条 设立经开区群众性文化团队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工作小组统一管理,由经开区财政审计局预算资金统一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经认定的优秀群众性文化团队开展艺术创作、公益性演出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公益开放和服务给予奖励。
党政机关、驻区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以及经认定的区级群众性文化团队的奖励资金由经开区工委宣传文化部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所属的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活动基地奖励资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列入街道办事处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工委组织人事部(两新组织工委)依据自身职责,负责联系驻区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经开区团工委,组织和引导经开区驻区企(事)业单位参与申报工作。
第七条 工委宣传文化部作为工作小组牵头部门,根据经开区群众文化建设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文化团队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申报工作;面向社会公示发布优秀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名单,接受社会监督质询;对获得奖励的各类文化团队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开展演出和服务情况全过程监管。
第八条 机关党委依据自身职责范围负责组织、引导和管理党政机关的优秀文化团队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
第九条 总工会依据自身职责范围,负责联系工会组织的优秀文化团队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组织和引导经开区各级工会参与申报工作。
第十条 财政审计局负责依据本办法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批复预算并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工作小组统一部署下,组织本街道所属优秀文化团队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的遴选和申报工作,落实本街道所属文化团队的奖励工作,将奖励对象向工委宣传文化部备案;对照申报标准,对本街道所属文化团队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开展演出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汇总相关活动和服务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群众性文化团队奖励申报条件、类型及流程
第十二条 优秀文化团队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 导向正确。文化团队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经开区创新创业文化,坚持为群众服务,遵纪守法,行为规范,在经开区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机构健全。优秀文化团队成立时间应在2年以上,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文化团队需在民政部门注册;文化团队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团队名称和专人管理;有基本的艺术形式。
(三)管理规范。顾全大局,服从调配,能积极主动地支持和参与经开区宣传文化工作;有固定的经常开展活动的演出空间;有固定的团队名称、团队负责人和排练时间;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团队队员名册和艺术档案,做到工作有计划、活动有记录、阶段有总结,年度无不良事件发生,文明健康地开展各项活动。
(四)队伍稳定。有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热心群众文化活动的团队负责人。有相对稳定的表演队伍,其中合唱团不少于30人,其他团队不少于15人;拥有专职或兼职创作人员队伍(作词、作曲、编导等);建立了团队艺术档案,做到团队人员、设施、业绩等资料齐全、详实;坚持开展演出队伍的培训辅导,确保队伍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
(五)活动经常。坚持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确保团队活动常年开展。不断创作好的原创文艺作品,出精品,创品牌;积极编排主题突出、思想向上的文艺节目;积极参与国家级、省市级演出活动,并连续参与开发区级各类线上线下文化活动不少于10场。
第十三条 申请群众性文化团队奖励资金的文化团队需在9月30日前填写《经开区年度优秀群众性文化团队申请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工委宣传文化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主管的文化团队,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申报评选。
第十四条 工委宣传文化部、街道办事处作为初审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筛选,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所属的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依据街道办事处相关细则,在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采用资料审核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将拟奖励名单提交开发区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专题审议,通过评审的群众性文化团队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获得当年的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经开区优秀文化团队标准,整合本街道优秀文化艺术团队资源,选拔高水平文化团队参与优秀文化团队评定,相关奖励资金纳入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奖励文化团队名单及信息向工委宣传文化部报备。
第四章 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申报标准及流程
第十六条 申请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奖励资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必须建有可满足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摄影、书法、绘画、体育健身等一种或几种活动的公共场所,室外面积不小于500平米或室内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自愿根据经开区文体工作的需要,在特定时段内以免费或优惠形式向社会开放,保证每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200小时,并提供相应的设施和必备的服务。
(三)结合自身资源承办或举办公益性文化活动,全年不少于10次。
- 批准挂牌的活动基地应统一悬挂“北京·亦庄文化(体育)活动基地”标识牌。
第十七条 经开区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经营的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在工委宣传文化部进行申报。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投资建设的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在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街道办事处根据经开区文化(体育)活动基地标准确定本街道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奖励对象,并向工委宣传文化部报备。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所有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的日常经费均以自筹为主。奖励经费按照工作小组审批结果发放。群众性文化团队人数在50人(含)以下的,给予每年10000元活动经费的奖励;团队人数在50人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0元活动经费的奖励;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给予每年50000元经费奖励。
第十九条 对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给予每年50000元经费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国家和北京市层面具有突出影响、对经开区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的所属单位,将加大奖励力度,其奖励方式和额度由经开区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另行议定。
第二十一条 凡经认定奖励的经开区群众性文化团队,由相关部门推荐,以经开区名义参加北京市级及以上比赛,并获一、二、三等奖的,将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同时,鼓励原创作品创作,对积极创作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发区创新发展主题的原创歌曲,将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奖励,原创作品在国家级、北京市级获奖的,额外奖励5000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专款专用、跟踪问效、文化惠民”的原则,所有奖励经费必须用于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发展,不得截留,不得作为奖金发放或侵占、挪用。经费使用要符合财务规定,接受工作小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作小组采取集中考评方式,对当年获奖励的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开展每年一次督查考核。工作小组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群众性文化团队和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取消其继续获得经费奖励的资格,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作小组负责统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9月发布的《北京经济技术经开区群众性文化团队、文化(体育)活动基地扶持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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