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海南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推动海南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体是以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链创新服务能力、推动产业聚集创新发展为主要任务,集研究开发、创意设计、中试服务、成果推广、创业孵化、展览展示、检验检测、标准咨询、人才引进等创新资源要素于一体的新型载体,是为科技企业提供全链条创新服务的产业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 综合体按照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域布局,坚持市县政府主导,重点园区为主体,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原则,培育与建设一批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服务全面的综合体。
第四条综合体建设按照“一园一院一基金”模式建设,依托一个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研究院所设立分支机构,吸引一批创投基金入驻形成创投基金群,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融为一体,有力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第五条 建立省市(县)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牵头抓总工作,负责综合体的总体布局、申报认定、考核评价等工作;市县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综合体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出台扶持政策等工作;重点园区负责综合体具体建设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主要任务。综合体重点围绕技术创新体系、协同创新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孵化育成体系、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产业创新生态体系等方面建设功能模块:
(一)构建技术创新体系。聚集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围绕重点产业创新需求,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设立分支机构,培育和建设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体验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为产业共性技术、核心关键技术等研发提供服务,增强产业创新发展的技术支撑。
(二)建立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建立由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参与的协同创新体系。构建产业集群内大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以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整合创新资源,建立利益分配链与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共享。利用互联网平台,打破地理空间条件限制,促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服务发展,构建跨区域联动的线上线下协同创新网络。
(三)打造产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聚焦产业全链条服务,搭建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设计、检验检测、计量测试、商标品牌培育、标准制定、认证咨询、人员培训、风险预警、质量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成本。
(四)培育创新创业孵化育成体系。充分发挥产业存量空间资源作用,依托园区建设主体、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若干加速器、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立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集展示、交易、孵化、共享、服务于一体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孵化体系。
(五)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市场化创投机构入驻形成创投基金群,积极参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为产业创新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六)构建产业创新生态体系。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强化政府引导作用,聚集资本、技术、人才、政策等创新要素,构筑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主体开放、共享、协同、共赢的产业生态体系,增强主导产业竞争优势,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七条 申报条件。申报建设综合体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综合体依托具备条件、有意愿的省级重点园区建设。综合体服务的产业规模较大、集聚度较高,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方向,产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配套能力、市场竞争力。
(二)所在省级重点园区可为综合体提供创新要素相对集聚的物理空间,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重点园区应引进或依托重点园区专业化研发服务机构并设立独立法人单位负责申报和运营综合体。运营机构在产业公共创新和服务方面具有较好工作基础,具备市场化运营管理和服务能力。
(四)重点园区针对重点产业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若干家创投机构及检验检测、标准信息、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机构,综合体能为企业提供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计量测试、科技金融、人才培训、技术市场为一体的全流程创新综合服务。
(五)园区所在市县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为综合体提供稳定的前期运行服务经费保障。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综合体的申报实行常年受理方式实施。符合申报条件的综合体,由建设主体编制综合体的申报书、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经各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后向辖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认定程序。
(一)初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二)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综合体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三)认定。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综合体认定意见。认定结论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经公示无异议,同意设立的综合体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并命名为“海南省XXX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综合体实施绩效考核,每三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给予摘牌,5年内不得再申请。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考核材料进行受理并初审,再报送省科技厅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建立综合体年度报告制度,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综合体的年度总结和统计工作。并向省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资金支持和使用
第十二条经认定为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根据《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主要任务第19条规定,省、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综合体创新服务能力提升,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设施建设支出或人员工资、福利、奖励等。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综合体在运行过程中如遇建设运营单位变更等重要事项调整的,园区向当地科技部门申请,市、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书面函报省科技厅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鼓励园区认真总结综合体建设经验,在政府引导推动、公共平台提升、龙头企业带动、多元主体协同等创建做法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建设与运行机制,及时总结成功做法,为全省提供经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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