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技术成熟度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鲁科字〔2021〕75号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健全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精细化水平,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技术成熟度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技术成熟度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精细化水平,探索推进项目技术成熟度评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参考国家标准《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GB/T22900-2009)、中国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评价规范》(T/CAS 347—2019),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自然科学与技术领域,以改进现有产品(工艺)、开发新产品(工艺)或完成工程任务而进行的系统性研究项目。
技术成熟度是指技术满足预期应用及产业化目标的成熟程度。技术成熟度评价是指在项目立项、执行、验收以及后续跟踪过程中,对项目在某一时间节点的技术成熟度进行的客观评价,用以确定技术开始和完成时的技术成熟度等级以及在规定的时限是否达到了预定的应用及产业化目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其他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技术成熟度评价坚持以价值为目标、以效益为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全面、流程规范,注重质量、便于实施”的原则,如实评价项目在各个环节产生的价值,真实体现对市场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产业效益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技术成熟度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审查和监督,制定技术成熟度评价方案和评价标准,确定评价对象,审查并公布评价结果,推进评价结果运用。
第六条 设区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成熟度评价的具体实施,配合省科技厅对评价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技术成熟度评价的主要参与者,对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自评并编制自评报告,配合做好评价质量控制。
第三章 评价环节和内容
第八条 技术成熟度评价分为立项评价、节点评价、验收评价和跟踪评价等四个环节。
(一)立项评价。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确定项目技术成熟度的起点以及立项任务的最终目标。评价内容包括必要性、项目内容与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研究基础与条件等。
(二)节点评价。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阶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确定项目执行阶段性成果产出的技术成熟度。评价内容包括目标对标、执行进展、阶段性成果、实施保障等。
(三)验收评价。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总体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确定立项阶段的技术成熟度目标是否已完全实现。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项目产出、效益情况、组织管理与经费情况、资料文件管理等。
(四)跟踪评价。在验收评价完成后,一般为项目结题验收后2-5年内,对项目持续形成的成果产出以及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项目后续成果产出的技术成熟度。
第九条 技术成熟度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过程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条 技术成熟度评价主要采用同行评议方式组织,可邀请与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专家,综合采用质询论证、现场考察、实物调查、抽查等方式。根据需要,可以探索技术报表、指数评价等方法。
第十一条 技术成熟度评价工作流程包括:
(一)省科技厅制定评价工作方案(通知),明确评价目的、评价要求、评价环节,确定评价对象、评价内容。
(二)项目承担单位分解项目技术结构、识别关键技术,提出关键技术清单,确定典型成果,整理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主管部门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照评价标准和要求,开展技术成熟度自评,编制自评报告。
(四)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同行专家,集中评议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报告及证明材料,就技术成熟度等级、技术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
(五)省科技厅根据评价环节和评价结论,结合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提出项目立项、管理措施、绩效评价等评价决策。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评价专家遴选遵循随机、回避原则,一般从省科技专家库中按照专业学科、研究方向、研究领域选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关系和利益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可由技术、产业和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一般应熟悉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专业领域、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无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技术成熟度评价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实验或例行试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中试检测报告、设备检测报告、生产工艺验证报告、新药证书、论文、专利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应严格遵守评价工作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价职责和权利,不得出具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参与评价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人员在评价中存在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评价工作等失信行为,将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评价需要,可采用视频记录等工具,实现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度的评价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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